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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我想應該沒有老友記從沒聽過「強積金」這個東西了,但大家對強積金又有多認識呢?不如我們就趁這個機會,簡單地介紹一下吧。

相信大家都知道,強積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是為市民提供退休保障。在強積金制度之下,僱主和僱員都要供款,一般來說,是雙方的供款都是僱員薪金的5%。打工仔薪金達到6,500元就要向強積金供款,超過兩萬五千元的,就最多供款1,250元。至於薪金少於6,500元的,就只有老闆要為僱員供款,打工仔不用供款。累積的權益留在強積金計劃,直至僱員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取回。

自僱人士也要向強積金供款的,生意合夥人也算是自僱人士。他們可以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扣除強積金供款。至於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的散工,如果年齡介乎18至64歲,就是臨時僱員,可以參加為臨時僱員而設的行業計劃,又或是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

打工仔在入職時,老闆已經為他們選定了委聘哪家公司為強積金受託人,「僱員自選安排」就可以讓打工仔有部分選擇權了。僱員可以每年一次將他們累積到的強積金權益,一筆過轉移到自己選擇的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但僱主或自僱人士的供款就不受影響。

強積金是退休保障制度,所以要等到退休,或年滿65歲,才可以拿回累積的強積金權益。當然也有例外情況了。如果供款人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又或是在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強積金帳戶結餘不超過五千元,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再向強積金計劃供款,並且聲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打工或成為自僱人士,也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相反,退休之後不想立刻取回強積金,也可以繼續將權益保留在帳戶裡。

強積金是強制性的,所以所有老闆都一定要為僱員參加及為他們供款。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又沒有合理辯解,就是犯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和監禁三年。違反法例的僱主名單,會刊登在積金局的「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公眾可以查閱。

而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有另一種退休保障計劃,叫「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跟強積金不同,老闆可以自行決定計劃內容,好像是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額、誰支付管理費用等。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強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的詳情,除了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看看以外,還可以在積金局的網頁找到更多資料。中國人向來都有「積殼防饑」這個觀念,所以好的退休計劃的確是很重要。有關強積金就說到這裡。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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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

強積金

職業退休計劃在強積金制度成立前實施,是一種退休保障計劃。強積金制度成立後,僱主如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容許僱員有一次機會,選擇繼續留在職業退休計劃,還是加入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簡稱《條例》)規管。

職業退休計劃分為兩種,分別是獲《條例》第7條豁免的計劃及不獲豁免的計劃。如有關計劃獲豁免,僱主便須同時提供該計劃和強積金計劃,讓僱員入職後首30內作出選擇。如有關計劃沒有獲豁免,僱主則必須替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只可在強積金計劃以外,額外提供職業退休保障。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這些管限規則由僱主釐定;而在強積金計劃下,這些範疇均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釐定。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通常會在離職時提取權益,僱主普遍會以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歸屬比例,例如工作滿三年可提取30%權益,滿十年可提取100%權益。至於計劃及基金組合則由僱主決定。

2000年12月1日後,僱員如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離職時必須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並將之由職業退休計劃轉移至一個強積金計劃。「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個計算方法中得出的數額較小者:

  1. 由該僱員供款所產生的利益+按歸屬比例計算所得、由僱主供款產生的利益;或
  2. 該成員離職那一年的每月平均有關入息(上限為$25,000)×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1.2

請參考積金局的網頁,了解更多如何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

申請營辦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程序?

僱主必須先與僱員擬定設立退休計劃的合約,並在擬定合約後3個月內,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下載。

僱主亦須根據《條例》附表二,就計劃的各項安排取得精算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