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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樂樂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來。」這句口號對於一些從事高危工作的人來說,就特別重要了。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說,如果在工作期間受傷,有甚麼法例可以保障打工仔。

因工受傷和工傷賠償,大部分都由《僱員補償條例》監管。如果僱員因為工作遇上意外而受傷、或在執行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僱主都有責任作出補償。

僱員在某些特別情況之下,遇到意外受傷,僱主也要負上賠償責任。好像是僱員乘搭公司車輛上班期間受傷、開公司車輛由家裡上班或由上班地點回家期間受傷、又或是在八至十號風球、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上下班時遇到意外等,僱主都可能要賠償。到外地公幹,往返香港途中出了甚麼事,僱主也可能要賠。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僱員是因為自己嚴重和故意行為失當而受傷,又或是刻意令自己傷得更嚴重,就算申請工傷賠償,也不一定獲得賠償。

也有一些情況,僱主可能不用賠償。好像是僱員受的傷,不會令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也不阻礙他正常工作和賺取全數人工,那麼僱主就不一定要補償。如果僱員刻意弄傷自己、或隱瞞自己曾經受傷,往後因為這個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又或是僱員因染上毒癮或酗酒而不能工作,這些情況下,僱主也不一定需要補償。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職業病,《僱員補償條例》就涵蓋了46種職業病。如果打工仔因為工作,患上條例列明的這些職業病,僱主就有責任補償。而僱員一旦因為特定職業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就等同因工受傷,可以得到賠償。

萬一很不幸,因為工作受傷而導致傷殘甚至死亡,法例已經訂明計算賠償的方法,詳情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向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查詢。除了賠償,僱主還可能要負擔殮葬費和醫療費等其他開支。

不要以為受了傷,只要你不說、我不說,就不用賠償了。因為法例規定,如果發生工業意外導致傷亡,無論是否引致賠償責任,僱主都要在指定限期內向勞工處報告,否則就是犯法,可以被罰款。員工如果發現僱主沒有呈報事件,可聯絡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

另外,無論員工是全職還是兼職,老闆都要根據法例規定,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如果沒有這樣做,可以被罰款和監禁。還有,老闆也不可以扣減員工的薪金,用作支付工傷補償保險費,否則也屬犯法,可以被罰款及監禁。有關工傷就說到這裡,希望大家工作都安安全全啦。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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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及有關補償

僱傭關係:因工受傷

大部分有關因工受傷及其補償事項均由《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監管。

如僱員因工作遇上意外、或在執行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若然僱員在下列情況受傷,該僱員將被視為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受傷,而僱主亦需負上賠償責任:

  • 僱員以乘客的身分乘搭其僱主操控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方(如該僱員為公共交通工具之乘客則例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由直接路線在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 / 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在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而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與僱主訂立,以及有關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則該僱主亦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需要負上補償的責任:

  • 有關的傷害並不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不阻礙該僱員在正常的工作中賺取全數工資;
  • 有關傷害是僱員自己故意做成;
  • 有關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源自的傷害(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中所訂明的職業病),僱員向其僱主作出虛假聲明,指稱自己從未有受該等傷害;或
  • 有關傷害是直接歸咎於僱員對毒品或酒精上癮,而該傷害並不導致僱員死亡或嚴重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另外,就《僱員補償條例》之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在證明到該僱員所承受的傷害是歸咎於其嚴重及故意行為失當,或者該僱員故意加劇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的傷害,任何就該傷害之賠償申索將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