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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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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護申請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1. 當事人的親屬;
  2. 社會工作者;
  3. 註冊醫生;或
  4.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而提出監護申請的人必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4天期間內親自見過當事人。

2. 申請人須填妥完成訂明的表格,連同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報告,呈交監護委員會。此外:

  1. 申請人須在監護申請書內述明當事人的年齡。
  2. 該兩份醫生的書面報告,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並由醫院管理局認可及具專門經驗的醫生撰寫此報告。您可以在監護委員會的網站,找到認可醫生的名單。

3. 在接獲監護申請後,監護委員會將會把申請書的副本送交以下人士:

  1. 當事人,即該申請內被聲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2. 該人的任何親屬,而監護委員會認為他/她是合適的人選。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該親屬提出的,則毋須向該親屬送交副本;及
  3. 社會福利署署長,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提出的,則毋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送交副本。
    好使該等人士可以有機會向監護委員會表達其意見。

4. 監護委員會亦會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一份社會背景調查報告。該報告須載錄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在可確定情況下盡力能夠確定者),並須包括對該當事人的家庭背景以及社會及財務狀況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