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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此題目之錄音

打工仔聽到兩件事情就最開心,一件是加工資,另一件就是可以放假。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說一下打工仔的假期。

《僱傭條例》規定,簽了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有權每七天就可以放一天假,就是大家平常說的例假,亦即休息日。多數人的休息日都在星期日,但也可以是星期一至六的,放哪一天由老闆指定,亦可以不定期放假。如果休息日剛巧是法定假期,就應該要在法定假期之後一天補放休息日。要記住了,除非出現緊急情況,否則老闆不可以強迫員工在休息日上班,如果員工自願在休息日上班,老闆就當然要補假了。老闆如果不准僱員在休息日放假、或強迫他們在休息日工作,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

至於法定假期,就是大家所講的公眾假期,好像是新年、聖誕、清明、重陽和回歸紀念日等等。假如僱員要在法定假期上班,僱主就要在假期前後的 60天之內補假,還要預早通知,不可以付錢要員工在法定假期上班。如果僱主不准員工在法定假期放假而又沒有補假,就是犯法,最高可以被罰款五萬元。

打工仔還有權放有薪年假和病假。一般來說,受聘於連續性合約的打工仔,做滿12個月之後,就有權放有薪年假,年假會根據年資計算,一般有7至14天。至於有薪病假,受聘於連續性合約的話,頭一年的,每個月應該可以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個月就有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以累積120天。如果員工連續請超過四天病假、可以出示醫生紙、以及累積足夠日數的有薪病假日,他們就可以享有疾病津貼,通常是相等於員工當時人工的八成。除非員工犯了嚴重失當行為要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可以在員工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僱主如果不准員工放年假、或在放年假期間不支薪、不准員工領取疾病津貼、又或是員工請病假期間無理解僱他,都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至十萬元。

有關員工假期就講到這裡,我們會在其他「長者法網智多聲」的錄音,為大家介紹更多與僱傭關係有關的法律資訊,記得留意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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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在每七天內享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休息日跟法定假期不同。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享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

休息日須由僱主指定。休息日可以定期或非定期的形式發放。僱主只需向其僱員通知有關休息日的安排。如法定假期的日期剛好是一個休息日,有關的休假應在休息日之翌日。

如僱主指令您在星期日或慣常休息日工作,您可以拒絕,因為僱主不能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在機器或廠房失靈或在任何不能預見之緊急情況下,則屬例外。可是,僱員可以自願地選擇在休息日工作,而僱主應該在原定休息日的30日內,以其他假期代替。

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給予休息日或強迫其僱員在休息日工作,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