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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數市民都住在多層大廈,業主在買入大廈單位時,其實不單只是擁有該單位,同時也與大廈內其他單位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地方。換句話說,每幢多層樓宇內的所有業主,都有責任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說說物業維修與安全。

大廈或屋苑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大廈或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要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是說,法團做了甚麼或沒有做甚麼,所有業主都要負責,但有了業主立案法團,也不代表業主毋須負責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

不知道老友記對添喜大廈有沒有印象呢?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石屎簷篷倒塌,造成一死七傷。法庭裁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要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並且要支付巨額賠償。由於法團沒有購買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法團被頒令清盤,而添喜大廈的每個業主,都要分擔賠償。添喜大廈事件,凸顯了為樓宇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有多重要。香港政府其後亦立例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強制性要為樓宇的公用部份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要為單一事故引起死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提供至少一千萬元的保險。如果法團沒有按法例購買保險或保單無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個委員,都要負上刑事責任。

日久失修的樓宇,不單對住戶構成危險,對公眾也造成威脅。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政府每年會揀選數千幢高樓齡的私人樓宇,規定業主或立案法團,找合資格的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檢驗,有問題就要維修。完成之後,要向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和修葺完工報告。如果收到檢驗通知但沒有行動,業主或立案法團就要負上刑事責任,可以被罰款和監禁。

為了幫助有需要的業主應付維修開支,政府推出了「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綜合計劃)」,由市區重建局統一運作,提供不同形式的資助、貸款和津貼,協助業主維修。香港房屋協會亦提供特別為長者而設的津貼計劃。有需要的市民,可以聯絡房協或市建局了解詳情,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也概括地介紹各種支援計劃。

要住得舒服,樓宇安全當然很重要,定期檢查和維修大廈,大家都住得安樂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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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風險保險

物業維修與安全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聽聞一宗有關添喜大廈的案件。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一幅混凝土簷篷倒塌,釀成一死七傷的慘劇。法庭判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須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亦須支付巨額賠償。可惜,該法團並沒有購備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添喜大廈一案凸顯了與樓宇公用部分相關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其後,香港政府立例強制性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必須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團的財產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根據該強制性計劃:

  1. 「法團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與保險公司訂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險單有效」(《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1)條);
  2. 相關的保單「須就受保法團可能就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為該受保法團提供保險」(《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3條);
  3. 相關的保單「須為可能就單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有人死亡或身體受傷或既有人死亡亦有人身體受傷而招致的任何訂明法律責任,提供不少於$1,000萬保險」(《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4條);
  4. 若法團未有訂立規定的保險單,或未有保持該保險單有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均須負上刑責,除非其證明「該罪行既非在他同意亦非在他縱容下犯的」及「他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犯該罪行」(《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條);及
  5. 若法團未有訂立規定的保險單,或未有保持該保險單有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條)。

表面看來,訂立保險單和保持保險單有效,似乎只是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責任。不過,個別業主必須切記:作為樓宇或屋苑的其中一位共同業主,他們始終須為整個樓宇或屋苑的公用部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