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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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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僱主以裁員或停工之理由而遭解僱,僱主便需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

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長期服務金

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僱主必須在下列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該僱員遭解僱,而解僱之理由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
  • 該僱員被註冊醫生證明其不適合現時的工作,並因此而辭職;
  • 該僱員已年屆65歲或以上,並因此而辭職;或
  • 該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長期服務金應在終止僱傭合約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向僱員支付。

請注意:僱員不會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就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法,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或致電勞工處電話熱線2717 1771。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入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