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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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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五個合理理由為有關: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規定;或
  • 其他重要原因。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 / 她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解僱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

在下列情況下解僱職員是違法的:

  • 解僱一名懷孕僱員;
  • 當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名僱員;
  • 當僱員在任何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反工業安全條例的法律程序或聆訊中作供或提供資料而遭解僱;
  • 因僱員擁有工會會藉及參與工會活動而遭解僱;或
  •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即判傷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該名僱員。

若然有關僱員並非基於《僱傭條例》列明的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被解僱,以及有關解僱是違反上述五項其中一項之規例,此舉便會導致「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如面對「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的問題,在訴諸法院之前,您可以先嘗試向從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電話熱線: 2717 1771 或電郵: enquiry@labour.gov.hk)。勞工處職員將會為你及你的僱主提供初步的調解服務,以嘗試協助解決有關爭執或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