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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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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法庭確定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沒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可作出命令,委任受託監管人,以維持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並管理該人的財產及事務。為該等目的,法庭可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及授權,以及發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亦可就以下事項作出命令或授權或發出指示:

    1. 掌管和處理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之任何財產,包括就財產的轉讓或歸屬或向法庭繳存款項或在法庭存放證券而作出的命令、指示或授權;
    2. 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財產(包括營業處所)出售、交換、作出押記或作出其他處置或處理;
    3. 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名義或代表該人取得任何財產;
    4. 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財產授予任何其他人,或將該等財產饋贈予任何其他人;
    5. 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簽立遺囑以作出濟助(不論以處置財產或行使權力或其他方式),預留若非因該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本可由該人簽立遺囑而作出的濟助;
    6. 由另一適合的人繼續進行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業務;
    7. 解散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屬成員的合夥業務;
    8. 履行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所訂立的任何合約;
    9. 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名義進行法律程序,或代表該人進行法律程序;
    10. 從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財產撥款(連同或不連同利息),以補還任何人因償還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債項(不論可否在法律上強制執行)、或因維持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或因付出若非因該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本來會由該人向其他人或因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濟助,而用去的款項;
    11. 行使歸屬於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權力(包括同意的權力),不論該等權力是以實益享有形式、或作為監護人或受託人、或其他形式歸屬予該人。
  2. 接受委任的受託監管人須獨立行事,不得受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之意見所影響。此外,受託監管人乃受法庭監督;如有需要,可就財產及事務管理事宜尋求法庭指示。
  3. 前文已提及,監護令會有固定的有效期(首項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1年,而經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3年)。但委任受託監管人的命令不會訂明固定任期。這也符合了受託監管人乃屬獨立行事(雖然仍受到法庭監督)的精神。
  4. 既然任命受託監管人的首要目標是維護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權益,受託監管人必須每年向法庭呈交該人的財產明細表。
  5. 雖然受託監管人沒有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進行醫療及牙科治療,這並不表示若然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急須治療,他/她將會求助無門。《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明確指出:「如擬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治療或督導該等治療的進行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認為由於情況緊急,以致該項治療是必需的和符合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的,該醫生或牙醫可無需同意而對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該項治療」。至於非緊急治療,受託監管人隨時可以向作出法庭申請,以便獲得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進行特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