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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當然最好,但如果老友記真的遭遇不幸,身邊的人對您不好,可以怎樣做?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說虐待長者,即是虐老。

現在香港並沒有法例定義何謂虐老,社會福利署就有「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將虐老歸納為六種形式,讓我們逐一為大家說一下。

第一種是「身體虐待」,即對長者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如果因為沒有提供預防措施而令老人家受傷,也算是身體虐待,但如果是意外導致的傷害,就不算是虐待。

第二種是「精神虐待」。出言侮辱、罵老人家、孤立他們、令老人家長期受驚、侵犯長者的私隱,或無必要地限制長者的活動範圍或自由等,都是精神虐待。

第三種是「疏忽照顧」,即嚴重或長期忽視長者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例如沒有為老人家提供足夠的飲食、衣服、住宿、醫療、護理等,以致危害他們的健康或性命。安老院舍、醫院等,如果沒有盡照顧長者的責任,令老人家受傷害,也算是疏忽照顧。

第四種是「侵吞財產」,包括任何涉及剝奪長者財富、或罔顧長者利益的行為。

第五種是「遺棄長者」。照顧者或監護人,如果沒有合理原因而離棄老人家,導致他們身體受傷或心理創傷,好像是將老人家送進醫院時虛報地址,令醫院沒法聯絡家人,就屬於這一種虐待。

最後是「性虐待」,亦即性侵犯長者,包括向老人家展示自己的性器官、非禮及強迫進行性行為。

雖然本港沒有法例專門處理虐老的個案,但有不少法例,其實也可以處理與虐老相關的個案的,好像是襲擊、傷人、非禮、盜竊、搶劫、欺詐相關的罪行等。《家庭暴力條例》就訂明,法庭可發出強制令,保護任何人,免受親屬的暴力對待。而安老院舍的經營,亦受法例規管。至於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遺棄長者,就暫時沒有法例處理。

不過,無論遇到甚麼形式的虐待,受害人除了可以報警之外,還有很多機構和服務組織,願意伸出援手。衛生署提供了這些機構和組織的聯絡方法,有需要的老友記,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如果不幸受到虐待,千萬不要覺得家醜不外傳而啞忍,不要怕沒有面子,也不用怕,勇敢一點求助,很多人都樂意盡力幫忙的。希望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可以幫助有需要的老友記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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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

虐老

如一名長者符合《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2(1)條下的釋義,被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法庭可根據有關條例第II部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以保障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之財產和財政事務,同時亦可根據條例第IVB部,委任一名監護人以管理當事人的銀行帳戶。

監護令

監護令須由監護委員會發出。監護委員會是法定的類似司法審裁機構,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發出監護令。委員會可委任非官方監護人(當事人的家屬或朋友),亦可委任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任何人可基於以下理由申請監護令:

  1. 當事人屬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程度足以構成將其收容監護;
  2. 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或保護其他人,應該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精神健康條例》第59M(3)條列明,申請人提出監護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交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報告,而每份報告須包含:

  1. 該等註冊醫生的醫學意見或其他意見之陳述,指出申請符合第59M(2)條所列載的理由;
  2. 等註冊醫生闡述原因,解釋為何有關申請符合第59M(2)(a)條及第59M(2)(b)條所列載的理由。

監護令的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

緊急監護令

申請監護令的過程需時;如監護委員會有理由相信出現以下情況,則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Q條發出緊急監護令:

  1. 當事人處境危險、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2. 當事人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而不能作出涉及個人情況的合理決定;及
  3. 有需要立刻施予援手,保護當事人。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可能是社工、醫生或當事人的家屬。不過,提出緊急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已經或同時為當事人提出一般監護令申請(《精神健康條例》第59M條)。

緊急監護令的有效期限最長為 3 個月。

如想了解更多監護令的詳情,請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