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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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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意成為受託監管人的申請人,首先須向法庭申請進行研訊,以查明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當事人的任何親屬均可提出申請進行該等研訊。但如果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下列人士亦可提出申請:

  1. 社會福利署署長;
  2. 法定代表律師;或
  3.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

2. 有關的申請須附同:

  1. 由申請人簽署的證明書或誓章,詳述當事人的親屬或最近親及財產的詳情,並附上相關的文件證據;及
  2. 兩份醫生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該兩份醫生證明書,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並由醫院管理局認可及具專門經驗的醫生撰寫此報告。您可以在監護委員會的網站,找到認可醫生的名單。

3. 為進行該等研訊,法庭可要求當事人到法院或另一由法庭指定的地點出席研訊,以便親自接受法庭的訊問。

4. 法庭一旦確定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可作出進一步命令,以維持該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並管理他/她的財產及事務。此即委任受託監管人以處理該等事項。

5.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申請成為受託監管人的法律程序相對來說較為複雜。如果當事人的財產價值不菲,而該項申請遭到其他人士(例如其他親屬)反對,相關程序將會更為複雜。因此,申請成為受託監管人的人士,應該考慮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該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