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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的時間了,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下,在醫療程序中,醫生要怎樣徵求病人的同意,病人又是否可以拒絕治療。

醫生在醫治病人或展開醫療程序之前,要先得到病人的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裡面解釋了甚麼是「徵求同意」。

守則提到,醫生要視乎治療的嚴重程度來徵求病人同意,例如最輕微的治療,可以根據病人看醫生時的表現,理解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而涉及重大手術、入侵性程序或高風險的治療,就必須得到病人清晰而且明確的同意。更重要的手術,就更加要以書面方式表達同意。

那是否只要病人說好就是同意呢?不是的。守則寫明,醫生要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和風險,並且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病人要正確地理解治療的性質和影響,然後自願表示同意。如果醫生給予的意見不全面,或病人和家屬聽完醫生解釋之後,沒有足夠合理的時間考慮就要做決定,那麼即使病人同意,都會變成無效。

當然,病人要有能力理解醫生提供的資料,以及有能力做決定,才可以在知情之下同意。如果病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例如他患有精神病、痴呆或弱智,就可能要由監護人代為同意。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沒有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接觸他的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都可以被視為侵權或襲擊的表面證據。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如果他獲得的建議不夠全面或不符合要求,他都可以控告醫生侵權,要求賠償。

除了同意之外,病人亦有權拒絕治療。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要清晰而明確,而且病人是自願作出這個決定。其中一種拒絕治療的方式,就是預設醫療指示了,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看看。

無論病人同意或是拒絕接受治療,如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就要因為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長者社區法網亦有詳細介紹甚麼是醫療疏忽。另外,受害的病人亦可以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可以展開調查和聆訊,並且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不過,醫委會不可以賠償給受害病人,所以,如果病人要求有金錢上的補償,就要向法院提出申索了。這一節就講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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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根據香港法律,醫生如未取得病人同意,是不能為病人施予治療或展開醫療程序的。

而病人接受的治療亦必須是他/她事前所同意接受的同一項治療。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即使醫生相信他/她的作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或醫生的作為的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表面證供仍然成立。

香港醫務委員會為本港的註冊醫生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守則》)。《守則》第II部分(醫務委員會於2015年12月發出的第二十二期會員通訊公布修訂《守則》第II部分)提及「徵求同意」:

2.3 病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同意。如治療屬非入侵性(*)或程度輕微,病人就其病情去看醫生時的行為,一般已可顯示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如病人只尋求醫生的意見,則屬例外)。

*「入侵性治療」一般指涉及刺入皮膚,或將儀器或植入物插入身體的治療。

2.4 病人如接受程度較輕微的入侵性治療,可以口頭給予同意。醫生可以書面紀錄病人所作的口頭同意,以保障醫生自身的權益,應付雙方一旦就是否取得同意而出現爭議。

2.5 任何可能有顯著風險的治療,包括大型治療及有入侵性的大型程序,都必須得到明確和具體的同意,特別是: (a) 涉及全身╱區域麻醉及注射性鎮定劑的外科程序,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意。 (b) 就書面同意而言,醫生給予的解釋應合理地清晰和簡潔地記錄在同意表格上。病人、醫生和見證人(如有) 應同時在同意表格上簽署作實。每名簽署人必須在他的簽署旁邊註明他的姓名和簽署日期。

2.6 在特定情況下,醫生必須按照法定要求,以訂明的方式徵求病人同意;例子包括醫生須在病人去世後,移去其驅體若干部分或指明部分作治療、醫學教育或研究用途(香港法例第278章《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第2第3條)。」

《守則》第2.7段指出,在以下情況下,病人才算是給予同意:
「(i) 病人自願表示同意;
(ii) 醫生已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及所涉風險,並向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包括不接受任何治療;及
(iii) 病人正確理解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

2.10.1 醫生向病人解釋時,言語應清晰、簡單和一致;並應使用病人能夠明白的用語。醫生有責任確保病人真正明白該解釋,態度上應謹慎而有耐性。

2.10.2 該解釋的內容應均衡而充足,讓病人在知情下作出決定。該解釋所需涉及的範圍,會視乎病人的個別情況和個案的複雜程度而有不同。

2.10.3 該解釋不但應涵蓋治療所涉及的顯著風險,還應涵蓋出現嚴重後果的風險,即使其可能性偏低(即可能性低的嚴重後果風險)。

在上述情況下,病人所給予的有效同意便屬「知情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