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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的時間了,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下,在醫療程序中,醫生要怎樣徵求病人的同意,病人又是否可以拒絕治療。

醫生在醫治病人或展開醫療程序之前,要先得到病人的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裡面解釋了甚麼是「徵求同意」。

守則提到,醫生要視乎治療的嚴重程度來徵求病人同意,例如最輕微的治療,可以根據病人看醫生時的表現,理解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而涉及重大手術、入侵性程序或高風險的治療,就必須得到病人清晰而且明確的同意。更重要的手術,就更加要以書面方式表達同意。

那是否只要病人說好就是同意呢?不是的。守則寫明,醫生要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和風險,並且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病人要正確地理解治療的性質和影響,然後自願表示同意。如果醫生給予的意見不全面,或病人和家屬聽完醫生解釋之後,沒有足夠合理的時間考慮就要做決定,那麼即使病人同意,都會變成無效。

當然,病人要有能力理解醫生提供的資料,以及有能力做決定,才可以在知情之下同意。如果病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例如他患有精神病、痴呆或弱智,就可能要由監護人代為同意。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沒有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接觸他的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都可以被視為侵權或襲擊的表面證據。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如果他獲得的建議不夠全面或不符合要求,他都可以控告醫生侵權,要求賠償。

除了同意之外,病人亦有權拒絕治療。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要清晰而明確,而且病人是自願作出這個決定。其中一種拒絕治療的方式,就是預設醫療指示了,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看看。

無論病人同意或是拒絕接受治療,如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就要因為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長者社區法網亦有詳細介紹甚麼是醫療疏忽。另外,受害的病人亦可以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可以展開調查和聆訊,並且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不過,醫委會不可以賠償給受害病人,所以,如果病人要求有金錢上的補償,就要向法院提出申索了。這一節就講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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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香港法律,医生如未取得病人同意,是不能为病人施予治疗或展开医疗程序的。

而病人接受的治疗亦必须是他/她事前所同意接受的同一项治疗。

一旦病人没有清晰表示同意,或完全同意在治疗过程中让医生触碰身体,任何涉及接触病人身体的治疗或疗程会成为表面证供(prima facie),视作侵权或袭击。即使医生相信他/她的作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或医生的作为的确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表面证供仍然成立。

香港医务委员会为本港的注册医生制订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守则》)。《守则》第II部分(医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发出的第二十二期会员通讯公布修订《守则》第II部分)提及「徵求同意」:

2.3 病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同意。如治疗属非入侵性(*)或程度轻微,病人就其病情去看医生时的行为,一般已可显示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疗(如病人只寻求医生的意见,则属例外)。

*「入侵性治疗」一般指涉及刺入皮肤,或将仪器或植入物插入身体的治疗。

2.4 病人如接受程度较轻微的入侵性治疗,可以口头给予同意。医生可以书面纪录病人所作的口头同意,以保障医生自身的权益,应付双方一旦就是否取得同意而出现争议。

2.5 任何可能有显著风险的治疗,包括大型治疗及有入侵性的大型程序,都必须得到明确和具体的同意,特别是: (a) 涉及全身╱区域麻醉及注射性镇定剂的外科程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 (b) 就书面同意而言,医生给予的解释应合理地清晰和简洁地记录在同意表格上。病人、医生和見证人(如有) 应同时在同意表格上签署作实。每名签署人必须在他的签署旁边注明他的姓名和签署日期。

2.6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必须按照法定要求,以订明的方式徵求病人同意;例子包括医生须在病人去世后,移去其驱体若干部分或指明部分作治疗、医学教育或研究用途(香港法例第278章《医学(治疗、教育及研究)条例》第2第3条)。」

《守则》第2.7段指出,在以下情况下,病人才算是给予同意:
「(i) 病人自愿表示同意;
(ii) 医生已向病人正确解释建议治疗的性质、成效及所涉风险,并向病人提供其他治疗选择,包括不接受任何治疗;及
(iii) 病人正确理解建议治疗的性质和影响。」

2.10.1 医生向病人解释时,言语应清晰、简单和一致;并应使用病人能够明白的用语。医生有责任确保病人真正明白该解释,态度上应谨慎而有耐性。

2.10.2 该解释的内容应均衡而充足,让病人在知情下作出决定。该解释所需涉及的范围,会视乎病人的个别情况和个案的复杂程度而有不同。

2.10.3 该解释不但应涵盖治疗所涉及的显著风险,还应涵盖出现严重后果的风险,即使其可能性偏低(即可能性低的严重后果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病人所给予的有效同意便属「知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