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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我想應該沒有老友記從沒聽過「強積金」這個東西了,但大家對強積金又有多認識呢?不如我們就趁這個機會,簡單地介紹一下吧。

相信大家都知道,強積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是為市民提供退休保障。在強積金制度之下,僱主和僱員都要供款,一般來說,是雙方的供款都是僱員薪金的5%。打工仔薪金達到6,500元就要向強積金供款,超過兩萬五千元的,就最多供款1,250元。至於薪金少於6,500元的,就只有老闆要為僱員供款,打工仔不用供款。累積的權益留在強積金計劃,直至僱員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取回。

自僱人士也要向強積金供款的,生意合夥人也算是自僱人士。他們可以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扣除強積金供款。至於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的散工,如果年齡介乎18至64歲,就是臨時僱員,可以參加為臨時僱員而設的行業計劃,又或是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

打工仔在入職時,老闆已經為他們選定了委聘哪家公司為強積金受託人,「僱員自選安排」就可以讓打工仔有部分選擇權了。僱員可以每年一次將他們累積到的強積金權益,一筆過轉移到自己選擇的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但僱主或自僱人士的供款就不受影響。

強積金是退休保障制度,所以要等到退休,或年滿65歲,才可以拿回累積的強積金權益。當然也有例外情況了。如果供款人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又或是在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強積金帳戶結餘不超過五千元,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再向強積金計劃供款,並且聲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打工或成為自僱人士,也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相反,退休之後不想立刻取回強積金,也可以繼續將權益保留在帳戶裡。

強積金是強制性的,所以所有老闆都一定要為僱員參加及為他們供款。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又沒有合理辯解,就是犯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和監禁三年。違反法例的僱主名單,會刊登在積金局的「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公眾可以查閱。

而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有另一種退休保障計劃,叫「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跟強積金不同,老闆可以自行決定計劃內容,好像是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額、誰支付管理費用等。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強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的詳情,除了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看看以外,還可以在積金局的網頁找到更多資料。中國人向來都有「積殼防饑」這個觀念,所以好的退休計劃的確是很重要。有關強積金就說到這裡。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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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成员和雇主责任

强积金

如管理强积金计划的有关人士因失当或违法行为,损害该计划下雇员所累积的权益,雇员可向补偿基金申索赔偿。

雇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为他的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最高可判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雇主如没有合理辩解,没有为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供款,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第7AA(7)7A(8)条

雇主如违反法例要求,其名字将会刊登在“违规雇主及高级人员纪录”。有关纪录刊载于积金局网页,并开放予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