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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樂樂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來。」這句口號對於一些從事高危工作的人來說,就特別重要了。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說,如果在工作期間受傷,有甚麼法例可以保障打工仔。

因工受傷和工傷賠償,大部分都由《僱員補償條例》監管。如果僱員因為工作遇上意外而受傷、或在執行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僱主都有責任作出補償。

僱員在某些特別情況之下,遇到意外受傷,僱主也要負上賠償責任。好像是僱員乘搭公司車輛上班期間受傷、開公司車輛由家裡上班或由上班地點回家期間受傷、又或是在八至十號風球、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上下班時遇到意外等,僱主都可能要賠償。到外地公幹,往返香港途中出了甚麼事,僱主也可能要賠。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僱員是因為自己嚴重和故意行為失當而受傷,又或是刻意令自己傷得更嚴重,就算申請工傷賠償,也不一定獲得賠償。

也有一些情況,僱主可能不用賠償。好像是僱員受的傷,不會令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也不阻礙他正常工作和賺取全數人工,那麼僱主就不一定要補償。如果僱員刻意弄傷自己、或隱瞞自己曾經受傷,往後因為這個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又或是僱員因染上毒癮或酗酒而不能工作,這些情況下,僱主也不一定需要補償。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職業病,《僱員補償條例》就涵蓋了46種職業病。如果打工仔因為工作,患上條例列明的這些職業病,僱主就有責任補償。而僱員一旦因為特定職業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就等同因工受傷,可以得到賠償。

萬一很不幸,因為工作受傷而導致傷殘甚至死亡,法例已經訂明計算賠償的方法,詳情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向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查詢。除了賠償,僱主還可能要負擔殮葬費和醫療費等其他開支。

不要以為受了傷,只要你不說、我不說,就不用賠償了。因為法例規定,如果發生工業意外導致傷亡,無論是否引致賠償責任,僱主都要在指定限期內向勞工處報告,否則就是犯法,可以被罰款。員工如果發現僱主沒有呈報事件,可聯絡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

另外,無論員工是全職還是兼職,老闆都要根據法例規定,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如果沒有這樣做,可以被罰款和監禁。還有,老闆也不可以扣減員工的薪金,用作支付工傷補償保險費,否則也屬犯法,可以被罰款及監禁。有關工傷就說到這裡,希望大家工作都安安全全啦。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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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之意外

僱傭關係:因工受傷

有關工傷意外死亡之個案,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7天內向勞工處報告。就引致死亡的職業病,僱主必須在死者去世後的7天內向勞工處報告。就非致命的工傷意外個案,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14天內向勞工處報告。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死亡事件後7天內,或知悉非致命的工傷事件後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

不論有關意外會否引致任何賠償責任,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報告。就有關報告程序的資料,請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 1771。

若然僱員發現其僱主沒有將工作意外事件向勞工處報告,僱員可聯絡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電話:2717 1771)並填妥一份工傷意外通知書,以便勞工處跟進有關個案。

若僱主不依法例規定向勞工處呈報工傷事件,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