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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我想應該沒有老友記從沒聽過「強積金」這個東西了,但大家對強積金又有多認識呢?不如我們就趁這個機會,簡單地介紹一下吧。

相信大家都知道,強積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是為市民提供退休保障。在強積金制度之下,僱主和僱員都要供款,一般來說,是雙方的供款都是僱員薪金的5%。打工仔薪金達到6,500元就要向強積金供款,超過兩萬五千元的,就最多供款1,250元。至於薪金少於6,500元的,就只有老闆要為僱員供款,打工仔不用供款。累積的權益留在強積金計劃,直至僱員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取回。

自僱人士也要向強積金供款的,生意合夥人也算是自僱人士。他們可以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扣除強積金供款。至於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的散工,如果年齡介乎18至64歲,就是臨時僱員,可以參加為臨時僱員而設的行業計劃,又或是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

打工仔在入職時,老闆已經為他們選定了委聘哪家公司為強積金受託人,「僱員自選安排」就可以讓打工仔有部分選擇權了。僱員可以每年一次將他們累積到的強積金權益,一筆過轉移到自己選擇的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但僱主或自僱人士的供款就不受影響。

強積金是退休保障制度,所以要等到退休,或年滿65歲,才可以拿回累積的強積金權益。當然也有例外情況了。如果供款人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又或是在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強積金帳戶結餘不超過五千元,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再向強積金計劃供款,並且聲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打工或成為自僱人士,也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相反,退休之後不想立刻取回強積金,也可以繼續將權益保留在帳戶裡。

強積金是強制性的,所以所有老闆都一定要為僱員參加及為他們供款。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又沒有合理辯解,就是犯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和監禁三年。違反法例的僱主名單,會刊登在積金局的「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公眾可以查閱。

而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有另一種退休保障計劃,叫「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跟強積金不同,老闆可以自行決定計劃內容,好像是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額、誰支付管理費用等。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強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的詳情,除了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看看以外,還可以在積金局的網頁找到更多資料。中國人向來都有「積殼防饑」這個觀念,所以好的退休計劃的確是很重要。有關強積金就說到這裡。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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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工及僱員自選安排

強積金

僱員轉工,強積金戶口會怎樣?

僱員轉工時,可選擇以下其中一項:

  • 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新僱主下的強積金計劃;
  • 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或
  • 在另一計劃開設「個人帳戶」,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甚麼是僱員自選安排?

僱員自選安排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容許僱員每年一次,將他們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一筆過轉移至一個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過程需時六至八個星期。這個安排不會影響僱主或自僱人士的供款。

可轉移的部分是:

  • 於現職的供款帳戶內,由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權益;及
  • 於現職的供款帳戶内,屬於以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權益。

僱員須留意,轉移權益一般需時一至兩個星期,期間僱員的資金將不會投資在任何基金,因此須承受因市場波動而招致損失的風險。

僱員應仔細考慮為何要轉移強積金權益。積金局網頁設有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可按此連結了解詳情。

受託人不可因客戶在僱員自選安排下轉移權益而收取轉移費用。已發出的「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規管與註冊強積金計劃相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你可按這裡下載有關指引。

積金局網頁亦提供「僱員自選安排」權益轉移指南及轉移選擇表格,請按這裡下載。

僱員自選安排並不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參考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