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與「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服務合約」
《僱傭條例》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例外情況),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而言,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在分辨合約是否僱傭合約時,可考慮以下部分因素:
- 誰決定員工招聘及辭退事宜?
- 誰支付員工的工資,以何種方式發放?
-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
- 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 員工是否為自己進行業務,還是為其僱主進行業務?
- 員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風險?
- 員工薪酬怎樣計算? 利潤怎樣賺取?
每宗個案要考慮甚麼因素,要視乎個案的情況。例如,員工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工作,比較可能是受聘於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相反,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的員工,較可能是受聘於僱傭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