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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無論您是正在打工還是老闆,都應該要認識與僱傭有關的法例。我們會一連幾節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一節就先說一下僱傭合約和工資。

「僱傭合約」,即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僱傭條款訂立的協議,書面或口頭講的,也算是僱傭合約。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法例,僱傭雙方可以隨意商討和確認僱傭條款的內容,好像是工資有多少、怎樣計算、有沒有加班費和津貼、有沒有雙糧和花紅、辭職要多久之前通知等等。勞工處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市民參考,大家可以在勞工處的網站下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要在聘請之前,清楚通知員工他們的僱用條件細則是甚麼,否則僱主可以被檢控。

除了僱傭合約,老闆還可以以自僱方式,跟員工訂立服務合約。為避免將來可能有拗撬,老闆在訂立合約時,最好跟對方搞清楚身份,究竟是僱員還是承包商,亦即自僱人士。

至於怎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呢?其實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的,但可以考慮一些因素,好像是招聘和辭退由誰決定、誰支付工資、謀生工具和材料由誰提供、員工是否可以分享盈利,還是要承擔虧蝕的風險等。勞工處和稅務局都有參考準則,幫助大家評估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大家可以到這兩個政府部門的網頁看看。

常常說「出糧、出糧」,但原來工資不單只是薪金的,還可以包括很多東西,好像是小費、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和超時工作補貼,都是工資的一部分。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期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等,也是以工資的定義來計算。《僱傭條例》沒有規定僱主一定要發放年終酬金,勞資雙方應該自行達成協議,但如果合約訂明了是有年終酬金,而僱主又沒有根據合約向合資格的僱員發放年終酬金的話,就是犯法,可以被罰款。

由2011年5月1日開始,所有打工仔都受到法定最低工資保障,老闆如果沒有給予最低工資,就等同欠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果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不準時發工資給員工,就是犯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勞工處制訂了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參考指引,同樣在網站找得到。

有老闆可能會問,工資要準時發放,但伙記壞,扣減他的工資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但當然不能亂扣了。好像是員工沒有上班、因為疏忽或做錯事而弄壞公司的物品、老闆已經提供食物及住宿費等,都可以是扣減工資的理由,但要按比例扣減,而且是有上限的。任何僱主如果非法扣除僱員的工資,可以被罰款和監禁。

工資當然要準時發放了,就算一時之間周轉不了,老闆最晚也要在工資期屆滿後的七天之內發放工資,否則就是拖欠薪金,要附加利息給伙記的。如果過了一整個月都沒有發薪,伙記就可以當作是雙方的僱傭合約已經終止,他們除了可以拿到法定賠償和終止合約賠償之外,還可以拿到解僱代通知金。僱主拖欠薪金是犯法的,可被罰款和監禁,拖欠薪金之後不支付利息也同樣是犯法,可以被罰款。如果打工仔察覺到老闆有一些破產徵狀,好像是不發工資、將公司的工具搬走等,就不要再等了,應該立刻找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幫忙。

好了,有關僱傭合約和工資就說到這裡,下一節我們再為大家講更多僱傭關係的議題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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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與「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服務合約」

僱傭關係:合約與工資

《僱傭條例》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例外情況),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而言,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在分辨合約是否僱傭合約時,可考慮以下部分因素:

  • 誰決定員工招聘及辭退事宜?
  • 誰支付員工的工資,以何種方式發放?
  •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
  • 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 員工是否為自己進行業務,還是為其僱主進行業務?
  • 員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風險?
  • 員工薪酬怎樣計算? 利潤怎樣賺取?

每宗個案要考慮甚麼因素,要視乎個案的情況。例如,員工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工作,比較可能是受聘於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相反,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的員工,較可能是受聘於僱傭合約。

稅務局亦有一套參考準則去釐定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閣下可以瀏覽勞工處稅務局的網頁,獲取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