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在甚麼情況下,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
若醫生無故不跟從慣常做法行事,因而導致病人受傷,該醫生便很可能沒有履行「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亦會被視為疏忽。
在裁定醫生是否失責時,必須確立以下三點:
- 在治療時,有一般慣用的醫學實務程序可供依循(即有先例證實可行或已獲認可醫學團體承認);及
- 負責治療的醫生沒有採用上述的實務程序;及
- 行內擁有正常技能的人,如以一般謹慎程度行事,都不會採用涉案醫生所用的治療方法(例如醫生忽略治療的其中一個重要步驟、或施行的治療方法是任何一名合理醫生不會採用的)。
法庭會考慮所有證據,包括相關醫學報告的解釋,以裁定被告有否疏忽。
無論閣下多深信醫生理應在醫療事故中受責,閣下亦必須接受,這個信念並不能與法律相題並論。閣下必須在可能性的權衡下,證明以下幾項,申索才能成立:
- 治療過程出現嚴重錯誤,而其他稱職的醫生不會犯上這種錯誤。閣下所指控的事項,包括傷患和引致的損失,均屬真確;
- 該醫生(或其他醫護人員)沒有向申索人履行謹慎責任;
- 醫生(i)沒有履行謹慎責任,(ii)致使申索人受傷及損失,或是導致申索人受傷及損失的主要原因,亦即出現疏忽。
有人認為,病人受治療後出現不良反應,便可就醫療疏忽成功索償,這想法未免有點出錯。涉及醫療疏忽的申索個案須審視的事項更為複雜,例如所涉的護理水平及有關執業醫生的表現。
病人必須證明,不理想的治療效果是源於專業醫護人員的粗劣表現,這稱為「因果關係」,一般亦需要以一名專家證人的證據作為論證基礎。要證明醫生的行為與病人所受的傷害有直接關係,這一部分通常是醫療疏忽申索最困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