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障投資者的新增操守準則
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以加強保障投資者。四個主要修訂包括:
1. 投資者分類
分銷商應該評估客戶對衍生產品的認識,並根據客戶對衍生產品的知識,將客戶分類(除非客戶為守則內所指的專業投資者),並按分類向客戶提供恰當的意見。
若客戶沒有衍生工具知識但有意認購衍生產品,分銷商應按照該相關情況,向客戶解釋該產品所附帶的相關風險、予以警告或提供恰當意見。所提出的警告及其他與該客戶溝通的紀錄,都應予以保存。
2. 銷售前披露金錢收益或非金錢收益
新的操守準則,要求分銷商披露分銷投資產品時,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金錢或非金錢收益。
3. 披露銷售相關資料
分銷商需要在銷售前或銷售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資料(即分銷商以何種身分行事、分銷商與產品發行人的聯繫、披露有關金錢收益或非金錢收益的資料、及是否向客戶提供費用及收費折扣)。
4. 分銷商在冷靜期內退款
為投資產品設立「冷靜期」,即投資者在簽訂合約後的一段指定時間內,可以就購買投資產品的決定,改變主意,並行使冷靜期機制之下的權利,售回產品及取回退款(包括銷售佣金),但就要扣除合理的行政費用。
這個「售後」冷靜期,為投資者提供額外保障,金管局並同時實施「售前」冷靜期,適用於分銷商披露了相關資料之後,以及完成銷售之前的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