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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說到2008年金融海嘯,相信很多人也會記得「雷曼兄弟」跟「迷你債券」。這次海嘯令很多投資者蒙受損失,而特區政府也很快地採取更多措施,希望更好保護投資者。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說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購買了雷曼零售投資產品的投資者,都損失慘重。有投資者投訴,說是銀行或經紀「不當地」向他們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他們認為,「迷你債券」這個詞彙有誤導性,因為這些投資產品,其實是「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實質的機制及性質都很複雜,一般市民,特別是老人家,根本不一定明白是甚麼。
投資者說,銀行職員或經紀推薦投資者購買「迷你債券」時,只是向他們簡單地介紹,說產品「保本」、跟「定期存款相似」、或「低風險投資」,還可以有「可觀的年息」。不過,現實情況是,當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之後,「迷你債券」大幅貶值,甚至令投資者的本金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銀行和經紀就說,他們已經向投資者派發了宣傳單張和說明書,清楚列明這些產品不保本,並且跟雷曼兄弟等公司的信貸掛鈎,亦有清楚披露風險。
結果事件引發一連串的糾紛。香港金融管理局將不當銷售迷你債券個案,轉介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證監會),由證監會進行調查,找到足夠犯錯證據就提出檢控。根據法例,任何人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其他人以金錢投資,就是犯法。有些銀行職員就因此被檢控。
不過,就算成功控告銀行職員或金融機構,受害的投資者都不會自動獲得賠償。要追討損失了的金錢,就要另行進行民事訴訟。除了打官司之外,投資者跟銀行或金融機構,也可以透過調解和仲裁,解決糾紛。
而在雷曼迷你債券事件之後,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加強保障投資者。修訂包括要求分銷商將客戶分類,如果客戶對衍生工具不太認識,就要更解釋清楚產品可能有甚麼風險,給予客戶適當的意見和警告,並保存與客戶溝通的記錄。另外,分銷商在分銷投資產品之前,要披露是否從產品發行人獲得任何收益,並要向投資者披露所有相關資料。而投資者簽署合約購買投資產品之後,可以在冷靜期內改變主意。
政府不時都有廣告,提醒市民投資要做足功課和評估風險,作為醒目的老友記,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都要考慮清楚呀。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法律追討途徑
檢控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將不當銷售迷你債券個案,轉介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是香港政府成立的監管機構,可以開展紀律聆訊。證監會並可以進行調查,如果找到足夠犯錯證據,就可以向違法者提出檢控。
證監會可實行的懲罰,包括公開譴責、罰款、或勒令持牌人或註冊機構停牌,甚至除牌。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訂明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任何人觸犯這項條例,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最近,當局根據第107條,檢控了一些銀行職員。不過,即使證監會成功檢控銀行職員或金融機構,受害投資者亦不會自動有權就損失獲得賠償。投資者依然要進行額外及不同的民事訴訟。即是說,投者必須要在法庭控告相關一方(或各方),以取回他們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金管局及證監會,都不可以下令向受害投資者作出賠償,這一般都需要法庭命令。
民事訴訟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8條,列出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民事法律責任。
投資者可以視乎情況,選擇根據侵權法﹝涉及違反應有謹慎責任的犯錯﹞和 / 或根據合約法,採取法律行動。他 / 她可以根據侵權法提出訴訟,追討賠償,或以違反合約為理由,要求賠償。投資者亦可以 / 或同時可以要求法庭撤銷有關合約,令他 / 她取回已付出的金錢。
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出售「迷你債券」的個別銀行職員或經紀的委託人,可以成為被追討的對象。由於投資者一般都沒有直接與發行者交涉,向發行者採取法律行動會有困難,除此之外,有關產品的發行者,多數是在海外註冊的公司,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財政資源都有限,直接向發行者採取法律行動,可能會徒勞無功。
涉及七萬五千港元以下的索償,受害投資者可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涉及七萬五千港元至三百萬港元的索償,法律程序就要在區域法院進行。而涉及索償額多於三百萬港元的索償,就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法律程序。
投資者在進行訴訟期間,如果籌集資金有困難,可向法律援助署求助。法援署會先檢視求助人的處境,以及審查案情,才決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
另類排解程序
除了在法庭進行民事訴訟,各方可以嘗試透過其他排解機制,調解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包括調解及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