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風險保險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聽聞一宗有關添喜大廈的案件。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一幅混凝土簷篷倒塌,釀成一死七傷的慘劇。法庭判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須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亦須支付巨額賠償。可惜,該法團並沒有購備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添喜大廈一案凸顯了與樓宇公用部分相關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其後,香港政府立例強制性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必須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團的財產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根據該強制性計劃:
- 「法團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與保險公司訂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險單有效」(《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1)條);
- 相關的保單「須就受保法團可能就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為該受保法團提供保險」(《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3條);
- 相關的保單「須為可能就單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有人死亡或身體受傷或既有人死亡亦有人身體受傷而招致的任何訂明法律責任,提供不少於$1,000萬保險」(《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4條);
- 若法團未有訂立規定的保險單,或未有保持該保險單有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均須負上刑責,除非其證明「該罪行既非在他同意亦非在他縱容下犯的」及「他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犯該罪行」(《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條);及
- 若法團未有訂立規定的保險單,或未有保持該保險單有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條)。
表面看來,訂立保險單和保持保險單有效,似乎只是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責任。不過,個別業主必須切記:作為樓宇或屋苑的其中一位共同業主,他們始終須為整個樓宇或屋苑的公用部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