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醫療服務減免繳費安排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人士使用公營醫療服務,毋須支付費用。
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並通過相關的經濟審查,才符合申請綜援的資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一年;任何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居港規定,但必須通過由社會福利署制定的入息和資產審查。請參考「長者社會福利」了解更多綜援的詳情。
非綜援受助人如未能負擔公營醫療服務收費,可向各公立醫院和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申請減免繳費。
綜援不能與「公共福利金」混為一談;「公共福利金」是指為嚴重殘疾或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的計劃,而兩者對申請人的居港規定亦有不同。「公共福利金」的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符合此居港規定),及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此居港規定)。
此外,申請人必須繼續居港,才合資格持續領取津貼(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除外)。居於內地的長者如未能符合上述的居港規定,便可能喪失領取津貼的資格。不過,只要他們持有永久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論他們有沒有領取津貼,亦無損他們使用香港公營醫療服務的權利。綜援受助人亦不會因為領取綜援,被視為享用「雙重福利」,而不符合申請「公共福利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