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
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A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並有權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而可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使用公營醫療服務。
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1997年7月)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或
-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符合(a)或(b)項規定;或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或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的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或
- 上述(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在以下情況下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 身為第2(d)或(e)段所指的人,而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身為第2(f)段所指的人,而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011年,食物及衛生局建議在入境處、醫管局及衛生署轄下的公立醫院及診所設立一套電子系統,以核實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使用獲資助公營醫療服務的資格。設立該系統的目的,是要確保只有擁有有效逗留資格的人士才能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在香港享用獲資助的公營醫療服務,相反,沒有有效逗留資格的人士不會獲准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享用獲資助的服務。
由2013年9月28日起,市民到醫院管理局和衞生署求診,需出示身分證,經職員透過新聯機系統核實其香港居民身分後,方可以符合資格人士的費用,享用本港公立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