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註冊持久授權書作出通知
法律容許授權人指定受權人到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之前,必須通知:
- 授權人、
- 其他受權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得委任)、及/或
- 最多兩名其他人士
(請參閱《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條)
此機制確保受權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也會得悉持久授權書的操作。這也有助授權人在心理覺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權人沒有通知指名人士,並不會妨礙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也不會使持久授權書變得無效;然而,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19條,法院有權在任何涉及有關的持久授權之法律程序中,根據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