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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友記,有否想過為癡呆症(即腦退化症),事先做好財務、心理和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安排?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其中一種幫到您們的工具,那就是長者三寶的其中一寶——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的最大分別是,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仍然會有效,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任何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訂立了持久授權書,如果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獲委任的人就可以為他打理財務。我們叫給予權力的人作授權人,而獲得權力的就是代理人。

持久授權書只可以授權代理人打理財產和財務問題,亦必須要採用法例訂明的表格,否則就會無效。授權人要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指明代理人有權處理哪些具體的資產或財務事項,不可以籠統地表示「處理我所有財產」。聽起來好像很難,但法定表格有格子讓您剔,可以幫助您作出選擇。授權人亦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權力和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授權人可以委任多於一名代理人,好等他們互相幫助或監察對方。

決定了細節和填好表格後,授權人必須要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註冊醫生要核證和信納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律師也要核證授權人看來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至於代理人就要在見證人在場之下,簽署持久授權書。

簽署持久授權書可有助您未雨綢繆,不用擔心有如簽了賣身契一樣,一世被綑綁。授權人只要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就可以隨時撤銷持久授權書,如果授權人一度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康復後,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持久授權。

法例規定,持久授權書要在法院完成註冊,才是完成所有法例規定的程序,否則代理人不可以處理授權人的資產。所以,當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而較早前還未將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註冊,代理人就要盡快行事了。

要留意了,無論是代理人、見證簽名的註冊醫生、律師或見證人,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的,而填寫持久授權書期間,也有很多東西需要留意,填錯了,持久授權書就會無效的了。詳情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諮詢律師。

最後為大家說個故事吧。陳伯最近常常忘記事情,說話不清不楚,陳太於是想安排丈夫弄一份持久授權書。但律師說,持久授權書一定要在授權人精神健全時訂立的,建議他們不如先問問醫生。結果,幾位醫生都診斷陳伯患了癡呆症,亦即腦退化症,精神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陳伯不能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就頭痛了。因為家裡大部份資產,好像是銀行帳戶和股票等,都是陳伯個人名下持有,沒有持久授權書,陳太就不能動這些資產,她只能夠用夫婦聯名戶口的存款和自己的「私己錢」來應付陳伯的醫療費及養家。陳太還要擔心,她那個不務正業的不肖子會趁陳伯有病,帶他到銀行提取所有存款。結果陳太要趕緊找律師,向法庭申請處理陳伯的財產,多花費金錢之餘還要擔心好一陣子。大家想想,假如陳伯早些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是否不用為錢憂心呢?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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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個案

持久授權書

個案1:X先生

X先生現年60歲,經濟算是富足,但他近來開始出現癡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狀,例如喪失記憶、思考能力下降、語言障礙、無法認出家人等。X太太聽聞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概念,也同意應該讓X先生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詢問有關讓X先生簽立持久授權書的可行性。律師告訴她,持久授權書必須在授權人精神健全之時簽立;既然X先生現在已經出現癡呆(失智)症的跡象,也許為時已晚。該律師建議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詢醫生,盡快確定X先生的精神狀況。X太太帶X先生看了幾位醫生,全都診斷X先生已患上癡呆(失智)症,並且精神上已無行為能力。當然,這些醫生都不會願意在持久授權書上簽署,核證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現在,X家族除了照顧X先生的身體狀況,還要面對以下的財務問題:

  • X先生的家庭雖然看似頗為富裕,但大部份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個人名義持有,因此,X太太無法動用或變現這些資產,以應付家庭財政開支及X先生的醫療費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銀行持有一個聯名戶口,約有幾十萬元存款。X太太總算可以從這個帳戶提款,但恐怕這個帳戶的存款在幾年內(或許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被耗盡。
  • X太太現在必須依靠自己的私人儲蓄以維持家庭開支。
  • X太太也將需出售她的珠寶首飾以套取現金。幸好她的珠寶首飾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價值不菲的罕有錢幣。這些錢幣都放在以X先生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因此,X太太無法拿到錢幣。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們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的兒子已經40多歲,但一直不務正業,遊手好閒,而且揮霍無度。當然,父母和兒子之間關係並不和諧。但由於這是他們唯一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來仍然在財政上支援他。現在X太太最擔心兒子會借機利用X先生的精神狀況,例如帶X先生到銀行提取現款,然後自己把錢拿走。

結果,X太太要聘請律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處理X先生的財產,手續繁複,花了不少律師費,過程中又擔驚受怕。

顯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時候已簽立持久授權書,以上的災難性事件全都不會發生。

個案2: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已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Y女士的丈夫已離世多年,並留下一筆頗為可觀的遺產給她。她有兩個兒子。遺憾的是,長子不肖,多年前已離家,傷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當作沒有這個兒子。尤幸次子頗盡孝道,他一直與Y女士同住,並照顧著經已快到70歲的母親。次子也是持久授權書內指定的受權人。該持久授權書明確指定它將在Y女士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開始生效。持久授權書也載有足夠明確和具體的指示,說明次子作為受權人應如何處理Y女士的財產和財政事務,包括授權次子將Y女士的銀行存款轉到次子新開立的戶口名下,純粹為處理Y女士的資產。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現一些癡呆(失智)症的明顯徵狀。經家庭醫生診斷後,確認Y女士已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次子帶著那份持久授權書往見其律師,徵詢法律意見。然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權書呈交法院申請註冊。
  • 次子為人正直,但其個人事業發展不算成功,收入僅足夠維持生計,但不足以維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條,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權書完成註冊期間,在一定程度上動用Y女士的資產。
  • 完成有關的註冊過程後,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資產。藉著那份持久授權書,他得以動用Y女士的財務資源,好好照顧母親。
  • 失蹤多年的長子在此時出現。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財富中他「應得的一份」。次子當然拒絕。
  • 然後大兒子試圖接近Y女士,並利用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幸運的是,次子已依據持久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全新戶口,並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轉移到該戶口,而該戶口只會處理Y女士的資產。即使長子帶Y女士到銀行提款,也根本無款可提。
  • 次子繼續好好地照顧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兩宗個案的分別,相信已經顯而易見,不需要進一步解釋。雖然Y女士的個案中,不時出現「幸運」一詞,但促使兩宗個案有不同的結果,並非靠運氣,而是Y女士早已為未來做好準備,關鍵就是那份持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