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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當然最好,但如果老友記真的遭遇不幸,身邊的人對您不好,可以怎樣做?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說虐待長者,即是虐老。
現在香港並沒有法例定義何謂虐老,社會福利署就有「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將虐老歸納為六種形式,讓我們逐一為大家說一下。
第一種是「身體虐待」,即對長者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如果因為沒有提供預防措施而令老人家受傷,也算是身體虐待,但如果是意外導致的傷害,就不算是虐待。
第二種是「精神虐待」。出言侮辱、罵老人家、孤立他們、令老人家長期受驚、侵犯長者的私隱,或無必要地限制長者的活動範圍或自由等,都是精神虐待。
第三種是「疏忽照顧」,即嚴重或長期忽視長者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例如沒有為老人家提供足夠的飲食、衣服、住宿、醫療、護理等,以致危害他們的健康或性命。安老院舍、醫院等,如果沒有盡照顧長者的責任,令老人家受傷害,也算是疏忽照顧。
第四種是「侵吞財產」,包括任何涉及剝奪長者財富、或罔顧長者利益的行為。
第五種是「遺棄長者」。照顧者或監護人,如果沒有合理原因而離棄老人家,導致他們身體受傷或心理創傷,好像是將老人家送進醫院時虛報地址,令醫院沒法聯絡家人,就屬於這一種虐待。
最後是「性虐待」,亦即性侵犯長者,包括向老人家展示自己的性器官、非禮及強迫進行性行為。
雖然本港沒有法例專門處理虐老的個案,但有不少法例,其實也可以處理與虐老相關的個案的,好像是襲擊、傷人、非禮、盜竊、搶劫、欺詐相關的罪行等。《家庭暴力條例》就訂明,法庭可發出強制令,保護任何人,免受親屬的暴力對待。而安老院舍的經營,亦受法例規管。至於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遺棄長者,就暫時沒有法例處理。
不過,無論遇到甚麼形式的虐待,受害人除了可以報警之外,還有很多機構和服務組織,願意伸出援手。衛生署提供了這些機構和組織的聯絡方法,有需要的老友記,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如果不幸受到虐待,千萬不要覺得家醜不外傳而啞忍,不要怕沒有面子,也不用怕,勇敢一點求助,很多人都樂意盡力幫忙的。希望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可以幫助有需要的老友記吧。拜拜。
法例
現時,香港並沒有針對虐老個案制定相關法例。
社署在其《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程序指引》(2021年修訂)中提及多條條例。
這些條例適用於一般情況,並不局限於虐老個案。
身體虐待
-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例如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第1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9條)、普通襲擊(第40條)等)
- 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法庭可發出強制令,以保護任何人免受其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的另一方及親屬的暴力對待。
侵吞財產
-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例如盜竊罪(第9條)、搶劫罪(第10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17條)等)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例如偽造(第IX部)、作出虛假證明和冒充他人(第X部))
性虐待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例如強姦(第118條)、猥褻侵犯(第122條))
然而,現時未有法例處理與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及遺棄長者的個案。
至於安老院舍,目前則有法例規管院舍的組織和架構(參考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條例》、第165章《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但這些法例並不旨在保護長者免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