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披露事實
如上文所述,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投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除非投保人主動告知,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知悉有關事實;因此,投保人必須交代所有事實。
假如投保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披露已知或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便會視作「沒有披露事實」。投保人在投保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影響重大;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存在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涉及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都和投保人的病歷有關;漏報資料可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
雖然涉及漏報資料的糾紛大部分與投保人沒有全面披露病歷有關,但「重要事實」並不限於醫療紀錄;其他資料如投保人以往的索償紀錄、平均離港時間、吸煙和飲酒習慣、交通違規紀錄和職業,也有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決定如何釐訂保費或是否承擔有關風險。
如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即使這些資料和投保人當時所患的病症毫無關係,保險公司也有權拒絕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因投保人沒有披露資料,而未能在核保時作出公道和準確的承保評估,在此前提下,保險公司便有理由撤銷合約。
您不應單靠保險代理的建議,決定某些資料是否重要,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償爭議,填寫投保申請書時,應如實披露所有資料及重要事實;如不敢肯定某些事實是否重要,最好還是將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