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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購買保險,相信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想起人壽保險。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說說人壽保險保甚麼,購買時有甚麼要注意。
人壽保險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的合約,一旦投保人過身,保險公司就會根據仍然生效的保單,向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特定金額。人壽保險亦可以附加其他保障項目,例如危疾或傷殘保險,亦可以有儲蓄成份。投保人需要定期付保費,好像是每個月、每季或每年支付。
香港有很多種類的人壽保險,例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儲蓄壽險、投資相連計劃、傷殘保障計劃和危疾保險等等。
與醫療保險一樣,人壽保險的保單,都會列明特定的不保事項,所以投保人一定要留意保單的條款和細則,了解一下有甚麼是不保的,亦要留意賠償限額。不保事項一些常見例子,包括重大失實陳述、自殺、欠交保費、參與危險活動等等。
如果想知道各種壽險的特點,以及還有甚麼常見的不保事項,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參考,想再詳細了解,就要看清楚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的壽險內容了。
購買人壽保險之前,有很多東西要考慮的,好像是要衡量個人財政需要、目前是否有購買其他保險、保單合約期的長度、您可以負擔多少保費、以及保單有多少賠償、賠償種類等,還要看看如果退保或提早取回保費是否要罰款。如果經紀遊說您「轉保」,有甚麼潛在風險呢?
即使買了壽險,還有機會改變主意的,因為客戶會有冷靜期,可以在指定時限內,撤銷保單和取回保費。我們在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列出一些購買壽險要注意的事,供大家參考。
無論購買甚麼保險,保險合約是建基於信任,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公司披露所有實情和交代所有資料,讓保險公司可以準確地評估風險,保險公司亦相信保單持有人會這樣做,這叫「至誠原則」。如果資料不齊全或有錯,又或是保單持有人沒有遵守保單條款,保單就可能無效了。
保險公司核保期間,如果懷疑投保人違反至誠原則,就有可能惹起爭議。這個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翻查保單是否包含「不可爭議條款」,即列明如漏報事實不涉及欺詐,只要投保人還在生,保險公司便不能在保單生效一段指定時間之後,例如保單生效兩年之後,才表示拒絕承保。不可爭議條款可以保障消費者,以免保險公司以受保人違反至誠原則為理由,逃避賠償責任。
除了人壽保險,醫療保險也是很常見的保險,我們在長者社區法網也有介紹,有興趣的老友記,可以到我們網頁了解。多謝大家收聽。
沒有披露事實
如上文所述,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投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除非投保人主動告知,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知悉有關事實;因此,投保人必須交代所有事實。
假如投保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披露已知或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便會視作「沒有披露事實」。投保人在投保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影響重大;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存在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涉及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都和投保人的病歷有關;漏報資料可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
雖然涉及漏報資料的糾紛大部分與投保人沒有全面披露病歷有關,但「重要事實」並不限於醫療紀錄;其他資料如投保人以往的索償紀錄、平均離港時間、吸煙和飲酒習慣、交通違規紀錄和職業,也有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決定如何釐訂保費或是否承擔有關風險。
如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即使這些資料和投保人當時所患的病症毫無關係,保險公司也有權拒絕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因投保人沒有披露資料,而未能在核保時作出公道和準確的承保評估,在此前提下,保險公司便有理由撤銷合約。
您不應單靠保險代理的建議,決定某些資料是否重要,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償爭議,填寫投保申請書時,應如實披露所有資料及重要事實;如不敢肯定某些事實是否重要,最好還是將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