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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紅白二事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我們知道很多時髦的老友記,已經預早為自己的身後事打點,所以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一下安排身後事。

在舉行任何安葬儀式之前,死者的家屬或朋友,必須要先為死者領取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亦即死亡證。

在香港,現時最普遍的遺體處理方式,就是火葬。政府轄下有六個火葬場,食物環境衛生署的火葬預約聯合辦事處會處理火葬申請。

安置靈灰方面,市民一般都會選擇放在骨灰龕位。所有靈灰安置所都必須得到食環署批准才可以經營。如果您選擇的私人靈灰安置所沒有獲食環署發牌,就要留意了。因為靈灰安置所如果不符合法例或租賃條件,政府可以不批准它們再運作。如果您已經向這些無牌安置所付錢,法律上會視為是訂立了普通合約協議,要打官司才可以追討賠償。為了保障公眾利益,政府正制訂《私營骨灰龕條例》新法例,而在新法例實施之前,選擇靈灰安置所時,要留意它們是否符合所有法律和政府要求,簽約或付錢之前,最好跟負責人搞清楚,安置所一旦結業,會如何賠償。

相比火葬,土葬要花費的錢就比較多。食環署轄下有四個公眾墳場,香港一些宗教和其他團體,亦有經營私營墳場。公眾墳場的骨殖,必須在埋葬六年之後撿拾。

近年政府提倡一些新的處理靈灰方式,其中一種是將骨灰撒在政府管理的八個紀念花園。另一種被視為較環保的方式,就是海上撒灰。公眾可以將靈灰撒在本港三個指定海域之內。有關所有殮葬儀式的詳細資料,大家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到食環署網頁看看。

如果想將遺體運到香港以外的地方殮葬也可以的,只要先在死亡登記處申請許可證,以及獲得該地點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批准,就可以自費安排運走遺體。

不要以為過身以後,只剩下一副臭皮囊,其實死後也可以做善事的。香港有不少病人都在等待器官移植,捐贈器官就可以為他們帶來重生的希望。大家可以到衛生署設立的器官捐贈登記網站,或填寫器官捐贈卡,登記捐贈器官,同時告訴家人您的意願,因為過身之後,還要獲得家屬同意,醫護人員才可以取走器官。器官捐贈並沒有絕對的年齡限制,好像是眼角膜,80歲以下的都可以使用,皮膚捐贈就更是多少歲也可以。

除了我們的網頁,食環署的網頁也備有「辦理身後事須知」小冊子,可以讓大家多點了解如何辦理身後事。希望這一節的資訊可以幫到大家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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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世處所

身後事的安排

家中發現死亡

一般而言,家人發現至親疑似瀕死或死亡狀態時,會報案由警方調查及救護人員安排運送病人到醫院急症室。如過程中‌已證實死亡或死因不明,或病人留院不足24小時離世‌‌,該個案屬非自然死亡,遺體均會被移送至公眾殮房,及須向死因裁判官作出呈報,過程中家屬需要會見法醫科醫生,同時可‌‌提出死者由於高齡及病歷等原因申請豁免解剖,但個案‌經警方及法醫‌呈報後,仍有機會由死因裁判官要求下進行解剖遺體‌作進一步死因調查。

 

安寧在家及離世

若家人有意為病人在家安寧照顧,直至病人於家中離世,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如病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離世前14天內獲一名註冊醫生診治,其後在家中自然離世,該個案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即死者無需送往公眾殮房並無需進行解剖。

當病人已處於晚期階段或診斷罹患末期疾病,家屬(及病人)可‌向主診醫生了解病情是否適合在家照顧。家庭成員需共同‌評估‌額外開支能否負擔,是否需要在家中添置醫療器材及物資,了解照顧者人力資源及晚期照顧能力、尋找合適上門醫護團隊。

註冊醫生必須最少每兩星期見病人一次,並在臨終階段提供合適的紓緩治療方案,‌‌及後‌聘請持牌殮葬商工作人員到家中及附近視察場地,商量及製定合適運送遺體之方式及路線。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病人在家中離世後,遺‌體在家中不得存放超過48小時,所以家人陪伴病人於家中離世‌後,需立即通知‌已聘請醫護團隊之‌醫生及‌殮葬商‌,在此期間不得移動遺體。

註冊醫生應盡快上門以‌心電圖機評估病人確實已離世,並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及「醫學證明書 (火葬)」(表格2),即時交‌由殯葬禮儀師或‌家屬到‌位於灣仔或深水埗的「死亡登記處」為其辦理死亡登記,即擔任申報人,領取「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俗稱死亡證)及「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12)(俗稱行街紙)。文件齊備回家‌後,殮葬商工作人員及靈車團隊才可接送‌先人遺體至合法私營機構或殯儀館殮房‌存放。

家屬另需注意有關遺體處理的細節,由於先人離世後,醫生未必能第一時間上門確認死亡及簽署死亡文件,亦可能先人死亡時間於下午或晚上時發生,同日內未能辦妥「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12),導致先人遺體需在家中存放至下一天,辦妥整全死亡文件才能移離居處,所以殯儀殮葬商需具備遺體保存及防止腐化的專業知識,不能依靠家居冷氣的溫度作遺體有效保存的方法。

如果家屬需要在星期日或公眾假期為先人辦理死亡登記,務必到位於金鐘的「生死登記總處」。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12時30分。完成死亡登記手續後,才可安排殮葬商移送先人遺體離開居處。

 

院舍離世

政府於2024年6月3日公佈,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在安老院舍及殘疾院舍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罹患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醫學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即該死亡個案無須呈報死因庭。

如病人在院舍使用安寧病房及於院舍離世,家屬需與院舍有良好溝通及安排,先人離世後的死亡文件辦理及遺體移送所需的過程,與「在家離世」所需的注意內容相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