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此題目之錄音
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說到2008年金融海嘯,相信很多人也會記得「雷曼兄弟」跟「迷你債券」。這次海嘯令很多投資者蒙受損失,而特區政府也很快地採取更多措施,希望更好保護投資者。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說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購買了雷曼零售投資產品的投資者,都損失慘重。有投資者投訴,說是銀行或經紀「不當地」向他們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他們認為,「迷你債券」這個詞彙有誤導性,因為這些投資產品,其實是「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實質的機制及性質都很複雜,一般市民,特別是老人家,根本不一定明白是甚麼。
投資者說,銀行職員或經紀推薦投資者購買「迷你債券」時,只是向他們簡單地介紹,說產品「保本」、跟「定期存款相似」、或「低風險投資」,還可以有「可觀的年息」。不過,現實情況是,當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之後,「迷你債券」大幅貶值,甚至令投資者的本金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銀行和經紀就說,他們已經向投資者派發了宣傳單張和說明書,清楚列明這些產品不保本,並且跟雷曼兄弟等公司的信貸掛鈎,亦有清楚披露風險。
結果事件引發一連串的糾紛。香港金融管理局將不當銷售迷你債券個案,轉介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證監會),由證監會進行調查,找到足夠犯錯證據就提出檢控。根據法例,任何人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其他人以金錢投資,就是犯法。有些銀行職員就因此被檢控。
不過,就算成功控告銀行職員或金融機構,受害的投資者都不會自動獲得賠償。要追討損失了的金錢,就要另行進行民事訴訟。除了打官司之外,投資者跟銀行或金融機構,也可以透過調解和仲裁,解決糾紛。
而在雷曼迷你債券事件之後,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加強保障投資者。修訂包括要求分銷商將客戶分類,如果客戶對衍生工具不太認識,就要更解釋清楚產品可能有甚麼風險,給予客戶適當的意見和警告,並保存與客戶溝通的記錄。另外,分銷商在分銷投資產品之前,要披露是否從產品發行人獲得任何收益,並要向投資者披露所有相關資料。而投資者簽署合約購買投資產品之後,可以在冷靜期內改變主意。
政府不時都有廣告,提醒市民投資要做足功課和評估風險,作為醒目的老友記,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都要考慮清楚呀。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加強保障投資者的新增操守準則
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以加強保障投資者。四個主要修訂包括:
1. 投資者分類
分銷商應該評估客戶對衍生產品的認識,並根據客戶對衍生產品的知識,將客戶分類(除非客戶為守則內所指的專業投資者),並按分類向客戶提供恰當的意見。
若客戶沒有衍生工具知識但有意認購衍生產品,分銷商應按照該相關情況,向客戶解釋該產品所附帶的相關風險、予以警告或提供恰當意見。所提出的警告及其他與該客戶溝通的紀錄,都應予以保存。
2. 銷售前披露金錢收益或非金錢收益
新的操守準則,要求分銷商披露分銷投資產品時,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金錢或非金錢收益。
3. 披露銷售相關資料
分銷商需要在銷售前或銷售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資料(即分銷商以何種身分行事、分銷商與產品發行人的聯繫、披露有關金錢收益或非金錢收益的資料、及是否向客戶提供費用及收費折扣)。
4. 分銷商在冷靜期內退款
為投資產品設立「冷靜期」,即投資者在簽訂合約後的一段指定時間內,可以就購買投資產品的決定,改變主意,並行使冷靜期機制之下的權利,售回產品及取回退款(包括銷售佣金),但就要扣除合理的行政費用。
這個「售後」冷靜期,為投資者提供額外保障,金管局並同時實施「售前」冷靜期,適用於分銷商披露了相關資料之後,以及完成銷售之前的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