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時候執行預設指示?
一般而言,當病人的病情到了末期、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又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的狀況,醫護人員就可以執行病人的預設指示。上述三種醫學情況,必須得到最少兩名醫生的確認及證明,有關的預設指示才能付諸執行。
在這些情況下,您、您的家人或醫生,或須判斷治療對您是否已再無效用。就這個問題,醫生不單要衡量治療在生理上是否已再無效用,亦要衡量治療對病人的負擔及好處。醫護人員、病人及病人的家人,都應參與判斷,謀求共識。在衡量對病人的負擔及好處方面,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對建議治療的效用之臨床判斷;
- 病人不可逆轉地喪失知覺的可能性;
- 如提供治療, 能改善病人情況的可能及程度;
- 在當時環境下,是否有理據支持進行入侵性治療;
- 病人為人所知的價值觀、意願、文化及宗教信仰,而這些 價值觀、意願、文化及宗教信仰,可能會影響治療決定;以及
- 從病人生命中重要的人和可幫助判斷病人最佳利益的人處取得的資料。
在可行情況下,決定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的護理之時,您或您的家人應有充分機會參與,並獲提供有關情況的詳盡資料及醫生建議。遇上意見分歧時,您的自決權凌駕於您家人的意願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