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世處所
家中發現死亡
一般而言,家人發現至親疑似瀕死或死亡狀態時,會報案由警方調查及救護人員安排運送病人到醫院急症室。如過程中已證實死亡或死因不明,或病人留院不足24小時離世,該個案屬非自然死亡,遺體均會被移送至公眾殮房,及須向死因裁判官作出呈報,過程中家屬需要會見法醫科醫生,同時可提出死者由於高齡及病歷等原因申請豁免解剖,但個案經警方及法醫呈報後,仍有機會由死因裁判官要求下進行解剖遺體作進一步死因調查。
安寧在家及離世
若家人有意為病人在家安寧照顧,直至病人於家中離世,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如病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離世前14天內獲一名註冊醫生診治,其後在家中自然離世,該個案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即死者無需送往公眾殮房並無需進行解剖。
當病人已處於晚期階段或診斷罹患末期疾病,家屬(及病人)可向主診醫生了解病情是否適合在家照顧。家庭成員需共同評估額外開支能否負擔,是否需要在家中添置醫療器材及物資,了解照顧者人力資源及晚期照顧能力、尋找合適上門醫護團隊。
註冊醫生必須最少每兩星期見病人一次,並在臨終階段提供合適的紓緩治療方案,及後聘請持牌殮葬商工作人員到家中及附近視察場地,商量及製定合適運送遺體之方式及路線。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病人在家中離世後,遺體在家中不得存放超過48小時,所以家人陪伴病人於家中離世後,需立即通知已聘請醫護團隊之醫生及殮葬商,在此期間不得移動遺體。
註冊醫生應盡快上門以心電圖機評估病人確實已離世,並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及「醫學證明書 (火葬)」(表格2),即時交由殯葬禮儀師或家屬到位於灣仔或深水埗的「死亡登記處」為其辦理死亡登記,即擔任申報人,領取「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俗稱死亡證)及「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12)(俗稱行街紙)。文件齊備回家後,殮葬商工作人員及靈車團隊才可接送先人遺體至合法私營機構或殯儀館殮房存放。
家屬另需注意有關遺體處理的細節,由於先人離世後,醫生未必能第一時間上門確認死亡及簽署死亡文件,亦可能先人死亡時間於下午或晚上時發生,同日內未能辦妥「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12),導致先人遺體需在家中存放至下一天,辦妥整全死亡文件才能移離居處,所以殯儀殮葬商需具備遺體保存及防止腐化的專業知識,不能依靠家居冷氣的溫度作遺體有效保存的方法。
如果家屬需要在星期日或公眾假期為先人辦理死亡登記,務必到位於金鐘的「生死登記總處」。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12時30分。完成死亡登記手續後,才可安排殮葬商移送先人遺體離開居處。
院舍離世
政府於2024年6月3日公佈,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在安老院舍及殘疾院舍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罹患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醫學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即該死亡個案無須呈報死因庭。
如病人在院舍使用安寧病房及於院舍離世,家屬需與院舍有良好溝通及安排,先人離世後的死亡文件辦理及遺體移送所需的過程,與「在家離世」所需的注意內容相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