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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的時間了,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下,在醫療程序中,醫生要怎樣徵求病人的同意,病人又是否可以拒絕治療。

醫生在醫治病人或展開醫療程序之前,要先得到病人的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裡面解釋了甚麼是「徵求同意」。

守則提到,醫生要視乎治療的嚴重程度來徵求病人同意,例如最輕微的治療,可以根據病人看醫生時的表現,理解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而涉及重大手術、入侵性程序或高風險的治療,就必須得到病人清晰而且明確的同意。更重要的手術,就更加要以書面方式表達同意。

那是否只要病人說好就是同意呢?不是的。守則寫明,醫生要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和風險,並且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病人要正確地理解治療的性質和影響,然後自願表示同意。如果醫生給予的意見不全面,或病人和家屬聽完醫生解釋之後,沒有足夠合理的時間考慮就要做決定,那麼即使病人同意,都會變成無效。

當然,病人要有能力理解醫生提供的資料,以及有能力做決定,才可以在知情之下同意。如果病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例如他患有精神病、痴呆或弱智,就可能要由監護人代為同意。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沒有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接觸他的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都可以被視為侵權或襲擊的表面證據。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如果他獲得的建議不夠全面或不符合要求,他都可以控告醫生侵權,要求賠償。

除了同意之外,病人亦有權拒絕治療。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要清晰而明確,而且病人是自願作出這個決定。其中一種拒絕治療的方式,就是預設醫療指示了,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看看。

無論病人同意或是拒絕接受治療,如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就要因為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長者社區法網亦有詳細介紹甚麼是醫療疏忽。另外,受害的病人亦可以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可以展開調查和聆訊,並且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不過,醫委會不可以賠償給受害病人,所以,如果病人要求有金錢上的補償,就要向法院提出申索了。這一節就講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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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應自願給予同意;他必須有能力下決定,並有能力理解醫生所提供的資料,明白所接受的治療或療程(即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及所涉風險,以及其他治療選擇,包括不接受任何治療。

《守則》第2.8段列明:
「病人聽取醫生解釋後,他或他的家屬(如適用)應有合理時間作出適切的決定。所謂合理時間取決於資料的複雜程度、有關決定的重要性,以及建議治療的急切程度。」

如病人所聽取的意見並不全面,他所給予的同意便會視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