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
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僱主以裁員或停工之理由而遭解僱,僱主便需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
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長期服務金
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僱主必須在下列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該僱員遭解僱,而解僱之理由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
- 該僱員被註冊醫生證明其不適合現時的工作,並因此而辭職;
- 該僱員已年屆65歲或以上,並因此而辭職;或
- 該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長期服務金應在終止僱傭合約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向僱員支付。
請注意:僱員不會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就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法,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或致電勞工處電話熱線2717 1771。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入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