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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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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 行為不當;
  •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請注意: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根據《僱傭條例》第10條,僱員亦可在下列情況下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 該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 該僱員被其僱主苛待;或
  • 該僱員被僱用超過五年,並獲註冊醫生證實為永久地不適合從事有關工作。

如有任何爭議,閣下可以先嘗試向從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電話熱線: 2717 1771 或電郵: enquiry@labour.gov.hk)。勞工處職員將會為你及你的僱主提供初步的調解服務,以嘗試協助解決有關爭執或申索。若未能和平解決,閣下可以將案件提交勞資審裁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