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lic ZH

Logo Senior ZH

Logo Text ZH

Logo Clic ZH

Law Logo ZH

Show All Topics Image ZH

Audio Image ZH

聆聽此題目之錄音

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無論您是正在打工還是老闆,都應該要認識與僱傭有關的法例。我們會一連幾節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一節就先說一下僱傭合約和工資。

「僱傭合約」,即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僱傭條款訂立的協議,書面或口頭講的,也算是僱傭合約。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法例,僱傭雙方可以隨意商討和確認僱傭條款的內容,好像是工資有多少、怎樣計算、有沒有加班費和津貼、有沒有雙糧和花紅、辭職要多久之前通知等等。勞工處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市民參考,大家可以在勞工處的網站下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要在聘請之前,清楚通知員工他們的僱用條件細則是甚麼,否則僱主可以被檢控。

除了僱傭合約,老闆還可以以自僱方式,跟員工訂立服務合約。為避免將來可能有拗撬,老闆在訂立合約時,最好跟對方搞清楚身份,究竟是僱員還是承包商,亦即自僱人士。

至於怎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呢?其實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的,但可以考慮一些因素,好像是招聘和辭退由誰決定、誰支付工資、謀生工具和材料由誰提供、員工是否可以分享盈利,還是要承擔虧蝕的風險等。勞工處和稅務局都有參考準則,幫助大家評估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大家可以到這兩個政府部門的網頁看看。

常常說「出糧、出糧」,但原來工資不單只是薪金的,還可以包括很多東西,好像是小費、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和超時工作補貼,都是工資的一部分。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期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等,也是以工資的定義來計算。《僱傭條例》沒有規定僱主一定要發放年終酬金,勞資雙方應該自行達成協議,但如果合約訂明了是有年終酬金,而僱主又沒有根據合約向合資格的僱員發放年終酬金的話,就是犯法,可以被罰款。

由2011年5月1日開始,所有打工仔都受到法定最低工資保障,老闆如果沒有給予最低工資,就等同欠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果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不準時發工資給員工,就是犯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勞工處制訂了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參考指引,同樣在網站找得到。

有老闆可能會問,工資要準時發放,但伙記壞,扣減他的工資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但當然不能亂扣了。好像是員工沒有上班、因為疏忽或做錯事而弄壞公司的物品、老闆已經提供食物及住宿費等,都可以是扣減工資的理由,但要按比例扣減,而且是有上限的。任何僱主如果非法扣除僱員的工資,可以被罰款和監禁。

工資當然要準時發放了,就算一時之間周轉不了,老闆最晚也要在工資期屆滿後的七天之內發放工資,否則就是拖欠薪金,要附加利息給伙記的。如果過了一整個月都沒有發薪,伙記就可以當作是雙方的僱傭合約已經終止,他們除了可以拿到法定賠償和終止合約賠償之外,還可以拿到解僱代通知金。僱主拖欠薪金是犯法的,可被罰款和監禁,拖欠薪金之後不支付利息也同樣是犯法,可以被罰款。如果打工仔察覺到老闆有一些破產徵狀,好像是不發工資、將公司的工具搬走等,就不要再等了,應該立刻找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幫忙。

好了,有關僱傭合約和工資就說到這裡,下一節我們再為大家講更多僱傭關係的議題吧。拜拜。

-+=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生效,法定最低工資亦於當日開始實施,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將調整至每小時40元。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由於非工作時數的時間,不會用於計算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的款項(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等),同樣不算作支付予僱員工資的一部分。

僱主如欠付最低工資,等同欠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勞工處制訂了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參考指引,您可按以下連結下載:
《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
《法定最低工資簡明指引》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日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也不論他們是否按《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受僱,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 《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詳情請按這裡
  • 留宿家庭傭工
  • 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請注意:法定最低工資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最低工資條例》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安排,讓他們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詳情可參閱勞工處《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評估》的網頁

*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是指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即符合所謂「4-18」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