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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說到2008年金融海嘯,相信很多人也會記得「雷曼兄弟」跟「迷你債券」。這次海嘯令很多投資者蒙受損失,而特區政府也很快地採取更多措施,希望更好保護投資者。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說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購買了雷曼零售投資產品的投資者,都損失慘重。有投資者投訴,說是銀行或經紀「不當地」向他們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他們認為,「迷你債券」這個詞彙有誤導性,因為這些投資產品,其實是「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實質的機制及性質都很複雜,一般市民,特別是老人家,根本不一定明白是甚麼。

投資者說,銀行職員或經紀推薦投資者購買「迷你債券」時,只是向他們簡單地介紹,說產品「保本」、跟「定期存款相似」、或「低風險投資」,還可以有「可觀的年息」。不過,現實情況是,當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之後,「迷你債券」大幅貶值,甚至令投資者的本金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銀行和經紀就說,他們已經向投資者派發了宣傳單張和說明書,清楚列明這些產品不保本,並且跟雷曼兄弟等公司的信貸掛鈎,亦有清楚披露風險。

結果事件引發一連串的糾紛。香港金融管理局將不當銷售迷你債券個案,轉介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證監會),由證監會進行調查,找到足夠犯錯證據就提出檢控。根據法例,任何人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其他人以金錢投資,就是犯法。有些銀行職員就因此被檢控。

不過,就算成功控告銀行職員或金融機構,受害的投資者都不會自動獲得賠償。要追討損失了的金錢,就要另行進行民事訴訟。除了打官司之外,投資者跟銀行或金融機構,也可以透過調解和仲裁,解決糾紛。

而在雷曼迷你債券事件之後,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加強保障投資者。修訂包括要求分銷商將客戶分類,如果客戶對衍生工具不太認識,就要更解釋清楚產品可能有甚麼風險,給予客戶適當的意見和警告,並保存與客戶溝通的記錄。另外,分銷商在分銷投資產品之前,要披露是否從產品發行人獲得任何收益,並要向投資者披露所有相關資料。而投資者簽署合約購買投資產品之後,可以在冷靜期內改變主意。

政府不時都有廣告,提醒市民投資要做足功課和評估風險,作為醒目的老友記,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都要考慮清楚呀。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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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兄弟)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向法庭申請破產保護,本港八間雷曼公司,隨即被清盤。由於雷曼兄弟倒閉,購買了雷曼零售投資產品的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他們指摘銀行或經紀,「不當地」向他們銷售雷曼「迷你債券」。

部分投資者認為,「迷你債券」這個詞彙有誤導性,因為這些投資產品,並非真正的「債券」,而是「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實質的機制及性質,非常複雜,一般市民(特別是長者)未必能夠理解,除非他們是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對金融市場有深入認識。

簡單來說,這些結構性產品,與雷曼兄弟的信貸風險有關。出售這些結構性產品,可以為公司帶來收益,但在次級按揭危機期間,就令公司蒙受損失。

當投資者在銀行職員或經紀推薦下,購買「迷你債券」時,通常只是親身聽過銀行職員或經紀作簡單介紹,甚至只是在電話內聽過簡介。

部分投資者投訴,他們被告知有關產品是「保本」產品,或「100%保本票據」,與「定期存款相似」。「迷你債券」是「買股票以外另一個安全選擇」或「低風險投資」,投資者會獲得「可觀的年息」。與投資者所相信的相反,當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後,「迷你債券」隨即大幅貶值,甚至令投資者的本金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銀行及經紀辯稱,他們已向投資者派發宣傳單張,清楚列明這些產品並不保本,並與不同公司的信貸掛鈎,當中包括雷曼兄弟。銀行及經紀亦辯稱,有向投資者提供說明書,說明書裏面清楚披露風險。

不過,正如之前所述,這些產品的實質機制及性質,非常複雜,即使讀完說明書,大部分投資者都不明白其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