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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的時間了,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下,在醫療程序中,醫生要怎樣徵求病人的同意,病人又是否可以拒絕治療。

醫生在醫治病人或展開醫療程序之前,要先得到病人的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裡面解釋了甚麼是「徵求同意」。

守則提到,醫生要視乎治療的嚴重程度來徵求病人同意,例如最輕微的治療,可以根據病人看醫生時的表現,理解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而涉及重大手術、入侵性程序或高風險的治療,就必須得到病人清晰而且明確的同意。更重要的手術,就更加要以書面方式表達同意。

那是否只要病人說好就是同意呢?不是的。守則寫明,醫生要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和風險,並且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病人要正確地理解治療的性質和影響,然後自願表示同意。如果醫生給予的意見不全面,或病人和家屬聽完醫生解釋之後,沒有足夠合理的時間考慮就要做決定,那麼即使病人同意,都會變成無效。

當然,病人要有能力理解醫生提供的資料,以及有能力做決定,才可以在知情之下同意。如果病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例如他患有精神病、痴呆或弱智,就可能要由監護人代為同意。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沒有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接觸他的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都可以被視為侵權或襲擊的表面證據。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如果他獲得的建議不夠全面或不符合要求,他都可以控告醫生侵權,要求賠償。

除了同意之外,病人亦有權拒絕治療。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要清晰而明確,而且病人是自願作出這個決定。其中一種拒絕治療的方式,就是預設醫療指示了,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看看。

無論病人同意或是拒絕接受治療,如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就要因為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長者社區法網亦有詳細介紹甚麼是醫療疏忽。另外,受害的病人亦可以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可以展開調查和聆訊,並且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不過,醫委會不可以賠償給受害病人,所以,如果病人要求有金錢上的補償,就要向法院提出申索了。這一節就講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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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同意下進行治療

醫療程序:徵求同意與拒絶治療

因權利遭受侵害而採取法律行動

一旦病人沒有明示或暗示同意讓醫生在治療期間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均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

不過,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若他所獲的建議並不全面或不符要求,他仍可控告醫生侵權,申索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醫生便不能以「病人同意」作為抗辯理由。

病人可在導致申索的事件發生當天起計的六年期限內,提出申索(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1)條)。

疏忽治療

不論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如醫生在治療期間因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她便須因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

醫生有責任確保病人的權利免受傷害,他/她必須在治療過程中運用適當技術,為病人給予合理照顧,如他/她沒有這樣做,便有可能因疏忽治療,面臨病人提出人身傷害申索賠償。

病人必須證明他/她所受的傷害是由醫生犯錯引起,而不是因治療的潛在風險所致,而醫生所犯的過錯,是一般有合理能力的醫生可以避免的,病人才能申索賠償。

醫生在施予治療時,其技術和能力如未能達至指定程度,有關治療便會視為疏忽治療。法庭會以一名同樣擁有該技術的醫生,在運用技術時所達至的水平作為測試標準。醫生在進行治療,並運用該技術時,只要達至標準便可。這個測試源自英國一宗案例(Bolam v Friern HMC, 1957),稱為「博林測試」。

法庭以此作為測試標準時,亦會考慮該名醫生的專業範疇和職級。至於該名醫生是否經驗不足,與他對病人施予的照顧是否達標並無關係。

法庭在判斷醫生有否疏忽時,須考慮事發時的醫療標準;昔日治療所用的設備和資源較落後,因此不能以現今科技或更先進的醫療水平來評價當時的治療。

如一名醫生循規蹈矩,使用廣為接受的治療方法,即使他/她的作為遭受另一派意見反對,他/她亦不會因此被視作疏忽。然而,他/她在採用這種方法時,必須展現良好質素、表現負責,並符合情理和邏輯。

原告人須在事故發生當日、或他知悉事件當日起計(如屬較後者)的三年內,就人身傷害提出申訴。(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27條。)

你可參考「醫療疏忽」一頁,了解更多。

向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成立,專責為執業醫生註冊,並監察他們的專業操守。病人可向醫務委員會投訴,而投訴是沒有時限的。

醫委會將在適當的情況下展開調查,甚或召開公開聆訊。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21(1)條,醫委會有權力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

如證實醫生專業失當,醫委會將作出公開警告或予以譴責。如個案嚴重,該醫生將會在普通科醫生名冊上被除名。

不過,醫委會不能向受害的病人發放賠償,病人須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