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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長者法網智多聲」的時間了,這一節我們會跟大家說一下,在醫療程序中,醫生要怎樣徵求病人的同意,病人又是否可以拒絕治療。
醫生在醫治病人或展開醫療程序之前,要先得到病人的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裡面解釋了甚麼是「徵求同意」。
守則提到,醫生要視乎治療的嚴重程度來徵求病人同意,例如最輕微的治療,可以根據病人看醫生時的表現,理解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而涉及重大手術、入侵性程序或高風險的治療,就必須得到病人清晰而且明確的同意。更重要的手術,就更加要以書面方式表達同意。
那是否只要病人說好就是同意呢?不是的。守則寫明,醫生要向病人正確解釋建議治療的性質、成效和風險,並且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選擇。病人要正確地理解治療的性質和影響,然後自願表示同意。如果醫生給予的意見不全面,或病人和家屬聽完醫生解釋之後,沒有足夠合理的時間考慮就要做決定,那麼即使病人同意,都會變成無效。
當然,病人要有能力理解醫生提供的資料,以及有能力做決定,才可以在知情之下同意。如果病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例如他患有精神病、痴呆或弱智,就可能要由監護人代為同意。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沒有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接觸他的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都可以被視為侵權或襲擊的表面證據。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如果他獲得的建議不夠全面或不符合要求,他都可以控告醫生侵權,要求賠償。
除了同意之外,病人亦有權拒絕治療。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要清晰而明確,而且病人是自願作出這個決定。其中一種拒絕治療的方式,就是預設醫療指示了,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到長者社區法網看看。
無論病人同意或是拒絕接受治療,如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犯錯,導致病人受傷害,他就要因為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長者社區法網亦有詳細介紹甚麼是醫療疏忽。另外,受害的病人亦可以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可以展開調查和聆訊,並且判罰專業失當的註冊醫生。不過,醫委會不可以賠償給受害病人,所以,如果病人要求有金錢上的補償,就要向法院提出申索了。這一節就講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有能力給予同意
在香港,一名成年人(年滿18歲且並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在法律上是可以給予有效同意的。
即使病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只要他能明白治療的一般性質和成效,他亦能給予有效同意。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或是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理障礙或弱智的人。
詳細定義可參考《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2(1)條。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年滿18歲而又沒有能力同意接受治療的病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沒有能力明白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他便因而沒有能力給予同意(《精神健康條例》第59ZB(2)條)。
因此,如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能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他便有能力給予同意。
如該名病人沒有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病人的監護人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給予同意。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第44B(1)(d)條或第IVB部第59R(3)(d)條發出的監護令,已授權監護人可給予同意。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ZF(1)條,即使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未能獲取病人的監護人同意,只要他認為情況緊急,有需要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予治療,以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即可對該名病人施予治療,或監督治療進行。
然而,結紮手術及移除器宮作移植則屬例外。即使情況緊急,醫生認為有需要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予治療,以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亦不可進行有關程序。(《精神健康條例》第59ZA條、第59ZC條、第59ZG條及第59ZBA條)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人(包括院長、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給予同意進行治療。
根據第59ZB(3)條,原訟法庭在考慮是否給予同意時,須遵守並運用以下原則:
- 確保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不會純粹因為他/她缺乏能力同意進行治療,而不能獲得治療;及
- 確保任何對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所作的建議治療,符合他/她的最佳利益。
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ZA條,因以下原因所做的事,便符合「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
- 挽救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性命;
- 防止該人的福祉、身體或精神健康遭受傷害或變壞;或
- 改善該人的福祉、身體或精神健康。
如法庭認為,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施予治療,可符合該人的最佳利益,法庭便會同意進行治療,向申請人發出相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