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人的權力和限制
授權人在訂立持久授權書之前,應該認真考慮:
- 授權人的資產的價值;
- 授權人的資產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現金、房產、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古董、珠寶、車輛、遊艇等;
- 若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希望受權人如何管理該等資產,例如出售部份以套現、保存該等資產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權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禮物等;及
- 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前,是否須先諮詢專業意見(例如法律或財務方面)等等。
授權人必須:
- 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財務事項。例如:授權人可決定受權人只可以有權處理某一特定銀行戶口或某一特定物業。
授權人可以:
- 在持久授權書內,隨意對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須先尋求法律意見,否則不得訂立該合約。
請注意,除非授權人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則受權人可以:
- 動用授權人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為受權人或其他人供應所需(但只限於可預期授權人亦會如此行事的情況);
- 動用授權人的款項作出饋贈(饋贈款額只限於授權人的款項及財產價值而言屬合理者)
授權人不可以:
- 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
- 賦予受權人財產及財政事務以外的其他權限;或
- 賦予權力給受權人去委任其他人代作受權人或行使其權力;
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