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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友記,有否想過為癡呆症(即腦退化症),事先做好財務、心理和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安排?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其中一種幫到您們的工具,那就是長者三寶的其中一寶——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的最大分別是,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仍然會有效,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任何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訂立了持久授權書,如果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獲委任的人就可以為他打理財務。我們叫給予權力的人作授權人,而獲得權力的就是代理人。
持久授權書只可以授權代理人打理財產和財務問題,亦必須要採用法例訂明的表格,否則就會無效。授權人要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指明代理人有權處理哪些具體的資產或財務事項,不可以籠統地表示「處理我所有財產」。聽起來好像很難,但法定表格有格子讓您剔,可以幫助您作出選擇。授權人亦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權力和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授權人可以委任多於一名代理人,好等他們互相幫助或監察對方。
決定了細節和填好表格後,授權人必須要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註冊醫生要核證和信納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律師也要核證授權人看來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至於代理人就要在見證人在場之下,簽署持久授權書。
簽署持久授權書可有助您未雨綢繆,不用擔心有如簽了賣身契一樣,一世被綑綁。授權人只要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就可以隨時撤銷持久授權書,如果授權人一度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康復後,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持久授權。
法例規定,持久授權書要在法院完成註冊,才是完成所有法例規定的程序,否則代理人不可以處理授權人的資產。所以,當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而較早前還未將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註冊,代理人就要盡快行事了。
要留意了,無論是代理人、見證簽名的註冊醫生、律師或見證人,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的,而填寫持久授權書期間,也有很多東西需要留意,填錯了,持久授權書就會無效的了。詳情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諮詢律師。
最後為大家說個故事吧。陳伯最近常常忘記事情,說話不清不楚,陳太於是想安排丈夫弄一份持久授權書。但律師說,持久授權書一定要在授權人精神健全時訂立的,建議他們不如先問問醫生。結果,幾位醫生都診斷陳伯患了癡呆症,亦即腦退化症,精神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陳伯不能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就頭痛了。因為家裡大部份資產,好像是銀行帳戶和股票等,都是陳伯個人名下持有,沒有持久授權書,陳太就不能動這些資產,她只能夠用夫婦聯名戶口的存款和自己的「私己錢」來應付陳伯的醫療費及養家。陳太還要擔心,她那個不務正業的不肖子會趁陳伯有病,帶他到銀行提取所有存款。結果陳太要趕緊找律師,向法庭申請處理陳伯的財產,多花費金錢之餘還要擔心好一陣子。大家想想,假如陳伯早些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是否不用為錢憂心呢?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問題與答案
1. 我年紀已老,打算讓兒子替我照顧我的財政事務。他是一位好人,我也完全信任他。我知道有一種叫一般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的受權人做任何合法的事。我也知道它簡單、直接、有效,涉及的法律費用也不多。對我來說,這應該是完美的解決方案吧?
錯了。在正常情況下,一般授權書確實如閣下所說,簡單而有效。但如果您年紀已老,應 認真考慮您會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可能性。在這個情況下,一般授權書將失去效力。因此您應該考慮使用持久授權書,以委任受權人處理您的財政事務。持久授 權書將在您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持久」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您的受權人,在您已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能夠繼續處理您的財政事務。
2.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有關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有人照顧我的財政事務。這似乎是個好主意。那我只要簽署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兒子作為受權人,他便可以替我打點一切事務,對嗎?
閣下的兒子,即您的受權人,不能照顧「一切」事務。法律規定,授權人必須在持久授權書內,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事宜、財產或事務。所以您要做的,不只是簽個名這麼簡單。
3. 那我可以只寫幾句話以確認委託,然後簽名,或許再找一個朋友見證我的簽名,就一切都辦妥了?
根據現行法例,持久授權書必須以訂明的格式簽立,方為有效。所謂訂明的格式,即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格式。至於誰可以或不可以見證閣下和受權人簽名,也有特別和具體要求。因此,假如您有意簽立持久授權書,我們建議您應先行徵詢法律意見。
4.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們都是優秀和值得信賴的人。但若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希望能讓我的妻子處理我的財政事務。
基本上,閣下可自由任命任何您喜歡的人士擔任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但是,如果您年紀 已老,大概您的妻子年紀也不少,因此,讓您妻子處理您的財政事務未必是一個好主意。也許您可以考慮讓您的妻子和其中一位子女成為共同和各別行事的受權人, 讓他們任何一位均可以在您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行使受權人的權力,處理您的財政事務。
5.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想法聽起來不錯。但我還是有點猶豫。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有甚麼保障?
持久授權書不能保證受權人永遠值得信賴。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有權就受權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權人免任。因此,即使閣下可能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受權人的行事和行為仍然可以受到您家人的監測。
6. 我於數年前簽署了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長子為受權人。不過,最近我注意到他沉溺賭博,我已不再信任他。我現在想要任命我的小女兒作為受權人。我應該怎樣做?
首先,閣下當然要撤銷現有的持久授權書。如果您持有該持久授權書,最簡單直接的撤銷 方法就是把它撕成碎片。如果您並未持有該持久授權書(例如您可能已經把它交給長子),那最好找一位律師草擬一份正式的撤銷書,以撤銷原有的持久授權書。然 後您可以簽立一份新的持久授權書,並委任小女兒作為受權人。
7.我還是有點憂慮: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可獲得甚麼法律保障?
持久授權書不能保證受權人將永遠值得信賴。但根據現行法例,授權人可以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限制受權人的權力。授權人也可以提名 任何人,作為受權人在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前須通知的人。此外,「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有權就受權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權人免任。因此,閣下可 以藉持久授權書限制受權人的權力,也可以明確闡明您的受權人在申請登記持久授權書前必須通知的人士,以使該等獲通知的人士可在您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 時,協助監察受權人的行為。
8. 我的父母年紀已老,他們想要任命我為他們持久授權書內的受權人。當然我很樂意幫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需要照顧他們的財政事 務。但我應當如何行使我的權力呢?家裡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為父母的資產管理問題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說,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責我未有妥善管理 父母的資產。
一個直截了當的答案是:閣下應該參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 所述,該條文討論有關受權人的職責。進一步的提示是:一旦您開始行使您作為受權人的權力,如果您永遠以父母的利益為最優先考慮,那您犯下嚴重錯誤的機會應該不大。
9. 我的兒子是一名律師,而媳婦是一名醫生。事情應該很易辦吧,只要他們見證我簽署持久授權書,我的兒子就可以順利成為受權人吧?
事情並不是閣下想像中那麼容易。現有法律規定,受權人與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 註冊醫生(及其配偶)不能為同一人。如果您想兒子(本身是一名律師)作為受權人,您應當找另一位律師見證您簽署該持久授權書。基於同樣原因,您的媳婦也不 能是見證您簽署該持久授權書的醫生。
10.我的侄兒是一名執業醫生,我的女兒是一位在美國執業的律師,下星期她會回港度假。那我只需填妥持久授權書的訂明表格,叫他們見證我簽名,那就成了?
作為一名與閣下有血緣關係的人,您的侄兒不能就您的持久授權書簽發醫生證明書。您的女兒一定也會對她是否可以見證您簽署持久授權書有所懷疑。作為一位美國律師,她或許不熟悉《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所述,有關必須由香港律師作見證的規定。但正如每一位審慎的律師所做的一樣,她大概會嘗試確定自己是否有權為您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她應該不難找到答案並告訴您:您必須在一位與您沒有血緣關係的香港律師前面簽署您的持久授權書。
11. 假設授權人在其持久授權書內指定,持久授權書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數年後,授權人出現了癡呆(失智)症的徵狀。不過,受權人 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其後,授權人被確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受權人仍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那麼,受權人可以行使該持久授 權書載有的權力嗎?畢竟持久授權書規定它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看來即使受權人違反有關註冊的規定,他/她並沒有做錯甚麼。那 麼,註冊是多餘的嗎?
讓我們想像以下情況:受權人拿著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到銀行,要求從授權人的帳戶提款(假設這確實屬於持久授權書內已列明的權限之一)。受權人也拿著醫生的證明書,確認授權人已患上癡呆(失智)症。受權人告訴銀行職員:「看看這份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已簽署、醫生已簽署、律師已簽署。我也有醫生的證明書。所以,現在請讓我提款。」銀行職員會很樂意遵從授權人的要求嗎?大概不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條 指明:「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銀行職員大概不會根據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而答應受權人的要求。因此,持久授權書的註冊,乃令持久授權書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