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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長者三寶」,即持久授權書、遺囑和預設醫療指示之中,相信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遺囑,亦即是「平安紙」。這一節我們會為大家說一下遺產承辦和遺囑。
一般來說,您可以決定自己的財產怎樣分配和留給誰,好像是留給親人、朋友或慈善機構等,只要在平安紙上寫清楚就可以了。平安紙可以說是您跟家人傳達的最後訊息,這樣重要,訂立之前,最好還是先諮詢律師。
任何年滿18歲而又精神健全的人,都可以訂立平安紙。平安紙必須要白紙黑字寫下來,您要在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之下,在他們面前,在平安紙上簽名。兩名見證人之後亦必須在您面前,在平安紙上簽名。平安紙最好先寫上日期,然後再簽名。要留意了,兩位見證人,不可以是您的遺產受益人或他們的配偶,否則他們將來便拿不到您的遺產。
您可以在平安紙上,指定一至四個可靠的人,擔任您的遺產代理人,他們會代理您的財產,直至管理及分發工作完成為止。遺產代理人可以同時是您的遺產受益人,但記得要寫清楚。
如果訂立平安紙之後想更改,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再訂立一份新的平安紙,記得寫明原本那一份已經取消了。
在考慮怎樣寫平安紙之前,有某些事您可能要先想清楚。舉例說,如果遺產受益人還未夠18 歲,您可以在平安紙寫明,等他到了某個年紀,才可以繼承遺產,期間遺產代理人會代為托管這筆遺產。如果遺產受益人因為殘疾不能夠照顧自己,您也可以在平安紙上委任信託人,代為管理他繼承到的那一筆財產。除了如何分配遺產之外,平安紙亦可以交代您想如何安排身後事。
若您年事已高、曾經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或患有其他可能影響您精神狀況的重病,記得要在訂立平安紙之前,先找醫生檢查和紀錄您的精神狀況,以免日後家人說您訂立平安紙時精神錯亂,要求法庭推翻您的平安紙。
訂好平安紙以後,記得要放好,還要告訴遺產代理人平安紙放在哪裡。
如果沒有訂立平安紙又如何呢?根據法例,您的親人可以有不同優先次序,申請成為您的遺產代理人,代理您的財產,直至管理及分發工作完成為止。
在扣除您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以後,您的財產會根據法律,按次序分配。在一般情況之下,在生的配偶和子女,會優先分得您的財產。如果您只留下丈夫或妻子、沒有子孫;或是有子孫在生,但配偶已經過身;甚至是有私生子女,又或是在1971年10月7日之前納了妾侍,不同的情況,分配財產的方法都不同。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這一節就說到這裡,謝謝大家收聽。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
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特別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業與另一方「聯權共有」 (俗稱「長命契」),在閣下過身之時,另一方會全權擁有該業權,因此這物業的業權不會成為您的遺產。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就外地法律如何處理遺產的事宜,最好是向當地律師查詢,或從其他途徑了解更多。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如果閣下沒有訂立平安紙,又或者閣下所訂立的平安紙沒有提及某部份的財產如何處理,那閣下全部財產(完全無平安紙的話)或平安紙沒有處理的那部份財產,將根據法律如下分配:
A. 只遺下丈夫或妻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2)條,如果閣下只遺下丈夫或妻子,沒有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麼閣下的財產,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遺下子孫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5)條,如果閣下遺下子孫,而沒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麼不管閣下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閣下的財產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以以下方式分發給閣下的子孫。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5 條,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若甲早逝而無兒無女,則乙得全部200萬元。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另一方面,若閣下曾經、或正準備給予閣下的子女一大筆財務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結婚置業時,代為支付首期,那麼那筆錢有可能會被視為閣下遺產的一部份,並連同閣下其他遺產,平均分發給您的所有子女。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但您曾經給予甲100萬元作置業之用,而沒有給予乙,那您的遺產總額應為200萬元+100萬=300萬元,甲跟乙最終各自可分得300萬元 ÷ 2 = 150萬元。
C. 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
如果閣下既遺下丈夫或妻子亦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3)條,無論閣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 剩餘財產中的5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條,若果閣下與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您所有,那麼閣下的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那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若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才可取得居所。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閣下沒有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4)條,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閣下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閣下的財產。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 剩餘財產中的10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遺下私生子女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F. 遺下領養子女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6)、4(7)及4(8)條,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閣下的財產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若沒有父母尚存,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亦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來就是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資格繼承的親人均沒有尚存,閣下的財產將歸政府所有)。
H. 遺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及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總括來說,閣下的妾侍(或妾侍們)可分得閣下大約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財產,分得多少財產,視乎閣下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詳細而言,如果:
(1) 閣下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閣下的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閣下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閣下沒有任何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