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
保險業奉行自律規管制度,業界成為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會員後,必須遵守由聯會發出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當中列明客戶的「冷靜期」權益。「冷靜期」容許客戶完成投購人壽保險後,在指定時限內改變主意,根據以下主要條文撤銷保單,並取回全部保費(在個別情況下,可發還的保費將取決於市值調整):
- 投購壽險產品是長期契約,剛購入新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可利用「冷靜期」,再三思考投購的決定。
- 「冷靜期」時段為將保單或「通知書」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起計的21天,以較先者為準。
- 「通知書」旨在通知保單持有人領取保單,以及「冷靜期」的屆滿日,同時提醒保單持有人有權重新思考投購壽險產品的決定,並告知他們如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獲發還已繳保費。保單持有人如在「通知書」簽發日期後9天內,沒有收到保單合約,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
- 投保申請書簽署欄的正上方必須印上《「冷靜期」權益聲明》(《聲明》)。
- 保險公司可直接致函保單持有人,或將《聲明》列印或以標籤形式張貼在保單封套/封面上,以告知投保人保單附帶的「冷靜期」權益。
- 《聲明》所用的語言必須與通知客戶保單已經簽發的其他往來函件的語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