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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無論您是正在打工還是老闆,都應該要認識與僱傭有關的法例。我們會一連幾節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一節就先說一下僱傭合約和工資。

「僱傭合約」,即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僱傭條款訂立的協議,書面或口頭講的,也算是僱傭合約。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法例,僱傭雙方可以隨意商討和確認僱傭條款的內容,好像是工資有多少、怎樣計算、有沒有加班費和津貼、有沒有雙糧和花紅、辭職要多久之前通知等等。勞工處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市民參考,大家可以在勞工處的網站下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要在聘請之前,清楚通知員工他們的僱用條件細則是甚麼,否則僱主可以被檢控。

除了僱傭合約,老闆還可以以自僱方式,跟員工訂立服務合約。為避免將來可能有拗撬,老闆在訂立合約時,最好跟對方搞清楚身份,究竟是僱員還是承包商,亦即自僱人士。

至於怎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呢?其實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的,但可以考慮一些因素,好像是招聘和辭退由誰決定、誰支付工資、謀生工具和材料由誰提供、員工是否可以分享盈利,還是要承擔虧蝕的風險等。勞工處和稅務局都有參考準則,幫助大家評估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大家可以到這兩個政府部門的網頁看看。

常常說「出糧、出糧」,但原來工資不單只是薪金的,還可以包括很多東西,好像是小費、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和超時工作補貼,都是工資的一部分。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期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等,也是以工資的定義來計算。《僱傭條例》沒有規定僱主一定要發放年終酬金,勞資雙方應該自行達成協議,但如果合約訂明了是有年終酬金,而僱主又沒有根據合約向合資格的僱員發放年終酬金的話,就是犯法,可以被罰款。

由2011年5月1日開始,所有打工仔都受到法定最低工資保障,老闆如果沒有給予最低工資,就等同欠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果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不準時發工資給員工,就是犯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勞工處制訂了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參考指引,同樣在網站找得到。

有老闆可能會問,工資要準時發放,但伙記壞,扣減他的工資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但當然不能亂扣了。好像是員工沒有上班、因為疏忽或做錯事而弄壞公司的物品、老闆已經提供食物及住宿費等,都可以是扣減工資的理由,但要按比例扣減,而且是有上限的。任何僱主如果非法扣除僱員的工資,可以被罰款和監禁。

工資當然要準時發放了,就算一時之間周轉不了,老闆最晚也要在工資期屆滿後的七天之內發放工資,否則就是拖欠薪金,要附加利息給伙記的。如果過了一整個月都沒有發薪,伙記就可以當作是雙方的僱傭合約已經終止,他們除了可以拿到法定賠償和終止合約賠償之外,還可以拿到解僱代通知金。僱主拖欠薪金是犯法的,可被罰款和監禁,拖欠薪金之後不支付利息也同樣是犯法,可以被罰款。如果打工仔察覺到老闆有一些破產徵狀,好像是不發工資、將公司的工具搬走等,就不要再等了,應該立刻找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幫忙。

好了,有關僱傭合約和工資就說到這裡,下一節我們再為大家講更多僱傭關係的議題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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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僱傭合約」

僱傭關係:合約與工資

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就僱傭條款所訂立之協議。僱傭合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並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

只要僱主及僱員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僱傭條款。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合約即屬無效。勞工處亦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為各僱主及僱員於草擬僱傭合約時作參考用途。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晰地通知僱員其僱傭條件細則。有關資料包括:

  • 工資(包括工資率 / 金額、超時工作金額以及其他任何津貼,不論按生產數目、每件工作、每小時、每日、每星期、每個月或按其他方式計算);
  • 工資期;
  • 終止合約所需要的通知期;及
  • 假若有關僱員可獲發年終酬金(例如雙糧或花紅),則有關酬金之金額或按比例數目,以及付款期。

如僱主不遵行上述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