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租住公共房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设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制度,以便为符合资格的申请者编配入住公屋。
根据《公共租住房屋申请须知》(2022年11月修订)第2.1节,公屋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的基本申请资格:
-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他们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与逗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未获香港入境权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表内。
- 申请表内所有已婚人士必须与配偶一同申请(已向法庭申请离婚、配偶未获香港入境权或已去世者除外)。
- 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18岁以下子女在以下情况一律视作已符合7年居港年期规定:
(a) 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7年;或
(b) 在香港出生并已确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 由填写「公屋申请表」当日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该日为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并无:
(a)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 (包括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包括丁屋批地);
(b) 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或
(c) 持有一间公司50%以上的股权,而该公司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的住宅。 - 申请者家庭的每月总入息及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订定的有关限额,该等限额会按年修订。
- 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如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和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等的家庭成员,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只要符合公屋申请资格便可递交公屋申请。
- 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人士,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如没有接受有关资助并取消购买有关楼宇,只要符合公屋申请资格,便可以在办妥撤销买卖协议后递交公屋申请。
以上各项适用于申请内所有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