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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數市民都住在多層大廈,業主在買入大廈單位時,其實不單只是擁有該單位,同時也與大廈內其他單位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地方。換句話說,每幢多層樓宇內的所有業主,都有責任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說說物業維修與安全。
大廈或屋苑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大廈或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要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是說,法團做了甚麼或沒有做甚麼,所有業主都要負責,但有了業主立案法團,也不代表業主毋須負責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
不知道老友記對添喜大廈有沒有印象呢?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石屎簷篷倒塌,造成一死七傷。法庭裁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要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並且要支付巨額賠償。由於法團沒有購買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法團被頒令清盤,而添喜大廈的每個業主,都要分擔賠償。添喜大廈事件,凸顯了為樓宇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有多重要。香港政府其後亦立例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強制性要為樓宇的公用部份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要為單一事故引起死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提供至少一千萬元的保險。如果法團沒有按法例購買保險或保單無效,管理委員會的每個委員,都要負上刑事責任。
日久失修的樓宇,不單對住戶構成危險,對公眾也造成威脅。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政府每年會揀選數千幢高樓齡的私人樓宇,規定業主或立案法團,找合資格的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檢驗,有問題就要維修。完成之後,要向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和修葺完工報告。如果收到檢驗通知但沒有行動,業主或立案法團就要負上刑事責任,可以被罰款和監禁。
為了幫助有需要的業主應付維修開支,政府推出了「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綜合計劃)」,由市區重建局統一運作,提供不同形式的資助、貸款和津貼,協助業主維修。香港房屋協會亦提供特別為長者而設的津貼計劃。有需要的市民,可以聯絡房協或市建局了解詳情,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也概括地介紹各種支援計劃。
要住得舒服,樓宇安全當然很重要,定期檢查和維修大廈,大家都住得安樂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第三者风险保险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听闻一宗有关添喜大厦的案件。1994年,添喜大厦外墙一幅混凝土檐篷倒塌,酿成一死七伤的惨剧。法庭判定添喜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须为事件负上部份责任,亦须支付巨额赔偿。可惜,该法团并没有购备足够的第三者风险保险。结果,添喜大厦业主立案法团被颁令清盘,这也意味着添喜大厦的每位业主均须按照各自在该大厦占有的业权份数支付有关的赔偿。
添喜大厦一案凸显了与楼宇公用部分相关的第三者风险保险的重要性。其后,香港政府立例强制性规定:所有业主立案法团均必须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团的财产备有第三者风险保险。
根据该强制性计划:
- “法团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与保险公司订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险单有效”(《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1)条);
- 相关的保单“须就受保法团可能就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为该受保法团提供保险”(《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3条);
- 相关的保单“须为可能就单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有人死亡或身体受伤或既有人死亡亦有人身体受伤而招致的任何订明法律责任,提供不少于$1,000万保险”(《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第4条);
- 若法团未有订立规定的保险单,或未有保持该保险单有效,管理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均须负上刑责,除非其证明“该罪行既非在他同意亦非在他纵容下犯的”及“他已尽了在有关情况下应尽的一切努力以防止犯该罪行”(《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条);及
- 若法团未有订立规定的保险单,或未有保持该保险单有效,“管理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50,000)”(《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2)条)。
表面看来,订立保险单和保持保险单有效,似乎只是法团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责任。不过,个别业主必须切记:作为楼宇或屋苑的其中一位共同业主,他们始终须为整个楼宇或屋苑的公用部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