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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按揭是政府特別為長者而設的貸款安排,在2011年推出。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這個計劃。
參加安老按揭的借款人,可以利用在香港的自住物業,作為抵押品,向參與銀行申請安老按揭貸款。借款人可以在固定年期內,每月拿到一筆錢,年期可以是10年、15年、20年、以至百年歸老。遇到特別情況,也可以拿一筆過貸款。借款人仍然是物業的業主,可以繼續住在那裡,直至百年歸老。
除非借款人永遠搬離那個物業,或有其他原因令安老按揭終止,否則借款人可以終身不用還錢。而借款人的繼承人,如果想贖回物業,可以在借款人百年歸老之後,選擇在一定期限之內,歸還按揭。
一般來說,年滿55歲、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沒有破產、沒有涉及破產呈請或債務重組的人,都可以申請安老按揭。而用作抵押的物業,必須要由借款人以個人名義持有,或與另外最多兩人聯名持有,而借款人是在物業內居住。物業的樓齡不可以超過50年,沒有放租、並且沒有任何轉售限制。如果老友記的物業是未補地價的自置公屋或居屋,老友記必須年滿60歲或以上才可以申請安老按揭。
至於借款人每個月可以拿到多少錢,就視乎他打算參與計劃多少年、物業的樓齡和價值。
舉例說,如果物業價值300萬元,申請人60歲,打算做十年安老按揭的話,他每個月就可以拿到一萬一千多元。如果打算參與計劃直至百年歸老的話,每個月就會拿到六千元。而兩個人一起參加計劃,就會以較年輕的借款人的歲數去計算。如果想知道更詳細一些,可以到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的網頁看看,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有提供超連結。
有興趣申請安老按揭的老友記,首先要聯絡參與銀行,由銀行向您解釋詳情,初步評估您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您之後要約見合資格的安老按揭輔導法律顧問,顧問會講解安老按揭的特點、主要法律權益和責任,以及獲得安老按揭貸款之後,有甚麼法律後果。完成安老按揭輔導的申請人,會獲頒發輔導證書。拿到證書之後,就可以到任何一間參與銀行,正式申請安老按揭。銀行批核了,借款人簽好所有按揭文件,就可以拿到安老按揭貸款。借款人在申請時,要支付利息、按揭保費和輔導費等費用。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準備了一份「重要通知」,在申請安老按揭之前,記得要小心看清楚。這份通知可以在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下載。這一節就講到這裡。拜拜。
委任受托监管人的命令
- 若法庭确定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没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可作出命令,委任受托监管人,以维持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或照顾他们的其他利益,并管理该人的财产及事务。为该等目的,法庭可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及授权,以及发出其认为合适的指示,亦可就以下事项作出命令或授权或发出指示:
- 掌管和处理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之任何财产,包括就财产的转让或归属或向法庭缴存款项或在法庭存放证券而作出的命令、指示或授权;
- 将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财产(包括营业处所)出售、交换、作出押记或作出其他处置或处理;
- 以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名义或代表该人取得任何财产;
- 将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财产授予任何其他人,或将该等财产馈赠予任何其他人;
- 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签立遗嘱以作出济助(不论以处置财产或行使权力或其他方式),预留若非因该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则本可由该人签立遗嘱而作出的济助;
- 由另一适合的人继续进行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业务;
- 解散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属成员的合伙业务;
- 履行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所订立的任何合约;
- 以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名义进行法律程序,或代表该人进行法律程序;
- 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财产拨款(连同或不连同利息),以补还任何人因偿还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债项(不论可否在法律上强制执行)、或因维持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或照顾他们的其他利益,或因付出若非因该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则本来会由该人向其他人或因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济助,而用去的款项;
- 行使归属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权力(包括同意的权力),不论该等权力是以实益享有形式、或作为监护人或受托人、或其他形式归属予该人。
- 接受委任的受托监管人须独立行事,不得受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之意见所影响。此外,受托监管人乃受法庭监督;如有需要,可就财产及事务管理事宜寻求法庭指示。
- 前文已提及,监护令会有固定的有效期(首项监护令有效期不超过1年,而经续期或再次续期的监护令,有效期不超过3年)。但委任受托监管人的命令不会订明固定任期。这也符合了受托监管人乃属独立行事(虽然仍受到法庭监督)的精神。
- 既然任命受托监管人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权益,受托监管人必须每年向法庭呈交该人的财产明细表。
- 虽然受托监管人没有权力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同意进行医疗及牙科治疗,这并不表示若然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急须治疗,他/她将会求助无门。《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明确指出:“如拟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治疗或督导该等治疗的进行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认为由于情况紧急,以致该项治疗是必需的和符合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的,该医生或牙医可无需…同意而对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该项治疗”。至于非紧急治疗,受托监管人随时可以向作出法庭申请,以便获得权力,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同意进行特别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