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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什么时候适宜委任监护人?
1. 监护委员会是一个类司法审裁机构,有权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的个人事务、财务、医疗及牙科治疗事宜作决定的人士作出监护令,即委任监护人以照顾该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此亦包括因痴呆(失智)症或中风而导致无法照顾自己的长者。
在处理申请监护时,监护委员会首先要处理的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当事人是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如果确认当事人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监护委员会便会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注:在监护委员会正式作出监护令前,还未能证实有关人士是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词当比“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较为合适。)
- 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精神紊乱或弱智的性质或程度,是否足以构成理由,将他/她收容监护;
- 有关的精神紊乱或弱智,是否限制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就与其个人情况有关的所有或占相当比例的事宜,作出合理的决定;
- 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特定需要,是否只有在其获收容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满足及照顾,且在有关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较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可用;及
- 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利或为保护他人着想,他/她应该获得收容监护。
除非监护委员会信纳上述准则,否则不会作出监护令。
2. 监护申请本质上是一个法律程序(尽管它的聆讯不会在法庭内进行),旨在委任一名监护人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日常生活,即包括患有痴呆症的长者。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从自己的家庭成员、朋友或服务提供者获得足够援助,当然毋须作出监护申请。
一般需要作出监护申请的例子包括:
- 当事人的家人之间,或家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在有关他/她的照顾、医疗及住宿问题上存有争议;
- 当事人对于向他/她提供的照顾或治疗方案(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务)持有相反意见;
- 医生拒绝为未有监护人的当事人提供非紧急性的治疗;及
- 当事人受到性侵犯、身体或精神虐待、金钱被人滥用、疏于照顾、自我放弃照顾或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