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医疗券
医疗券试验计划于2009年1月1日推出,试行三年,并在2014年转为恒常计划。计划每年向70岁或以上(2016年或以前)/65岁或以上(2017年开始)长者提供电子医疗券,以资助他们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的部分费用。
合资格的长者毋须预先登记,只需在接受医护服务及使用医疗券时,出示身份证及签署同意书,便可使用医疗券。医疗券不会以纸张形式派发,医疗机构会透过电子系统扣除医疗券的金额,并发出收据予长者。
在长者医疗券计划下,所有70岁或以上(2016年或以前)/65岁或以上(2017年开始)、持有香港身份证或豁免证明书的长者,由2009年起获得的医疗券金额如下:
年度 |
每年的医疗券金额 (港币) |
2009 |
250 |
2010 |
250 |
2011 |
250 |
2012 |
500 |
2013 |
1,000 |
2014 |
2,000 |
2015 |
2,000 |
2016 |
2,000 |
2017 |
2,000 |
2018 |
3,000 |
2019 |
3,000 |
2020起 |
2,000 |
长者如未用毕获发的医疗券,可保留和累积剩余金额在日后使用,但以8,000元为上限。长者亦不可预先使用仍未获发的医疗券。
医疗券可用于:
- 西医、中医、牙医、脊医、註册护士、登记护士、听力学家、营养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所提供的服务(专职医疗及化验服务须按现行的转介安排)、於註册名册第I部分註册的视光师、临床心理学家及言语治疗师。
- 预防性、治疗性及复康性的医疗服务。
医疗券不可用于:
- 纯綷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或医疗用品;
- 获资助的公营医疗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医疗服务(例如普通科门诊公私营协作计划);
- 住院服务、预先缴费的医疗服务及日间手术程序,例如白内障手术或内窥镜检查服务;及
- 支付尚未登记参加计划的服务提供商的医疗服务费用。
70岁或以上(2016年或以前)/65岁或以上(2017年开始)的居民只要持有有效的永久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使他们并非永久居民,亦符合资格领取医疗券。领取综援或伤残津贴的长者,如年满70岁或以上(2016年或以前)/65岁或以上(2017年开始),亦有资格领取医疗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