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保释
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后, 警方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被拘留人士带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后计起的48小时内)。如果警方想延长扣留时间,便必须将被拘留人士带到裁判法院,作出有关申请,被拘留的人亦有权提出反对,并申请保释。
除非被控的罪行严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要继续扣留疑犯,否则警方应该批准疑犯保释。被告通常是以现金保释,或承诺遵守担保条件。警方会指示疑犯在何时要返回警署,或要在指定日子,到法庭应讯。
如果警方不批准保释,便有责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疑犯带到裁判法院提讯(通常在翌日早上)。疑犯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讯时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拒绝其保释申请,被告可再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申请保释。
除非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则通常都会批准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条及9G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