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遗产怎样分配?
当阁下百年归老后,您一生辛劳工作所累积得来的财产,包括楼房、银行存款、股票或珠宝等,会怎样分配?是根据香港法律还是外地法律分配?
遗产当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辖。遗产中的“不动产”(例如楼房或土地),不管阁下在哪里居住,不动产的继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辖。例如阁下在东莞拥有一个单位的话,不管阁下在香港或东莞居住,那单位的继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辖,而是受内地法律所管辖;同样,如果单位在本港的话,即使阁下长年在东莞居住,一般来说,那单位的继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辖。
特别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业与另一方「联权共有」 (俗称「长命契」),在阁下过身之时,另一方会全权拥有该业权,因此这物业的业权不会成为您的遗产。
而财产中的“可动产”(例如银行存款、股票或珠宝等),无论它在什么地区,它的继承一般都会受阁下百年归老时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辖。举例说,如果阁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阁下的珠宝收藏在香港,这些珠宝的继承一般都会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辖。
就外地法律如何处理遗产的事宜,最好是向当地律师查询,或从其他途径了解更多。
至于香港法律方面,阁下可订立遗嘱(俗称“平安纸”)列明如何分配阁下的财产。一般而言,阁下可以自由选择把财产留给您的亲人,亦可留给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机构。阁下可以仔细订明某某财产留给某某人,亦可笼统的订明多少成的遗产(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钱)会留给某某人。
如果阁下没有订立平安纸,又或者阁下所订立的平安纸没有提及某部份的财产如何处理,那阁下全部财产(完全无平安纸的话)或平安纸没有处理的那部份财产,将根据法律如下分配:
A. 只遗下丈夫或妻子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2)条,如果阁下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阁下的财产,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阁下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阁下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阁下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遗下子孙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5)条,如果阁下遗下子孙,而没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阁下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阁下的财产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以以下方式分发给阁下的子孙。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5条,子女尚存的话,由子女平均分得阁下的财产,而孙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钱(“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儿(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条)。但若果阁下的子女不幸在阁下百年归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遗下子女的话,那么他/她的子女(即阁下的孙子女)将平均分得阁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没有遗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将由阁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举例说,阁下有孩子甲跟乙,遗产200万元,甲乙皆健在的话,甲乙各得100万元,甲和乙的子女则分不到一分钱。若果甲早逝,有两子,则乙得100万元,而甲的两名儿子各得50万元。若甲早逝而无儿无女,则乙得全部200万元。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两子,则甲那一子得100万元,而乙的两名儿子各得50万元。
另一方面,若阁下曾经、或正准备给予阁下的子女一大笔财务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结婚置业时,代为支付首期,那么那笔钱有可能会被视为阁下遗产的一部份,并连同阁下其他遗产,平均分发给您的所有子女。举例说,阁下有孩子甲跟乙,遗产200万元,但您曾经给予甲100万元作置业之用,而没有给予乙,那您的遗产总额应为200万元+100万=300万元,甲跟乙最终各自可分得300万元 ÷ 2 = 150万元。
C. 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孙
如果阁下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3)条,无论阁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 剩余财产中的5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财产剩余,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话,他/她那一份则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详情请参阅(B)。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条,若果阁下与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您所有,那么阁下的丈夫或妻子,有优先权分得那居所,以满足他/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但若果他/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业权,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才可取得居所。
D. 没有子孙尚存,但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阁下没有遗下子孙,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4)条,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阁下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阁下的财产。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 剩余财产中的10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遗下私生子女
根据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第3条,1993年6月19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F. 遗下领养子女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条,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G. 没有丈夫、妻子或子孙尚存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6)、4(7)及4(8)条,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阁下的财产将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父母,若没有父母尚存,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阁下的财产将归政府所有)。
H. 遗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纳妾。但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13条及附表1,在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继承权。总括来说,阁下的妾侍(或妾侍们)可分得阁下大约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财产,分得多少财产,视乎阁下是否有其他亲人尚存。
详细而言,如果:
(1) 阁下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阁下的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么阁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之后,分得阁下六份之一的财产(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阁下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阁下没有任何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么阁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话)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后,分得财产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三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