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条款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64B条,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没有权益,便不能就任何人的性命确立人寿保险合约。法例亦不容许以博彩形式、就任何人的性命订立人寿保险合约;任何违反此条例而订立的保险合约,均属无效。
《保险业条例》第64A条订明,未满18岁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享有该未成年人士的性命的权益。
《保险业条例》第64C条则列明,如保险合约是为某人的人寿、使用或利益,或因某人而订立,该合约必须写上该人的姓名,否则即属无效。
此外,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D条,如保险合约的受保人享有某人的人寿或事故的权益,可根据该合约向保险人追讨的数额,但不得超越受保人对该人的人寿或事故的权益之价值数额。